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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参与司法到公民的法治_时延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时延安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5
摘要:最近参加有关公众参与司法的讨论,常常被一种悲哀和无奈情绪所影响。一些来自司法一线的同志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期望并不太高,因为在他们的经验当中,真正愿意参与案件审理且能够发表独立意见的人并不太多,而这些为数不多的人群当中又以在职或退休的公务员

最近参加有关公众参与司法的讨论,常常被一种悲哀和无奈情绪所影响。一些来自司法一线的同志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期望并不太高,因为在他们的经验当中,真正愿意参与案件审理且能够发表独立意见的人并不太多,而这些为数不多的人群当中又以在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和国有事业单位的人为主;如果继续扩大公众参与司法的规模、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很可能让法官们徒增烦恼、额外增加工作量。目前公众参与司法实践的现状似乎也佐证了这一看法,这也让悲观的人联想到:一片沙子上能盖起摩天大楼吗?乐观的人的看法其实也好不到哪里去。他们想到的对策,就是加大物质上的刺激和设置必要的惩罚机制,也就是“胡萝卜加大棒”。但是,倘若民众不是发自内心地追随法治,通过软硬兼施的方式将他们送上陪审席,又有什么意义呢?除了附和职业法官的意见外,他们怎么可能真正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呢?

中国法律文化中向来不缺少公众参与解决纠纷的成分,但是让公民参与直接参与到审判当中,却不过几十年时间。陪审制,在设计理念上是值得推崇的,然而,在实践中为何总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呢?一些地方法院试水“观察团”,本来是件让人“惊艳”的创举,然而实践者却没有设计者那么高的热情和动力。由此发出的感叹就是,这样一个体现司法民主的实践怎么就步履维艰呢?对此,往往会以陪审制在中国水土不服、国民法制素养不高、基层工作各种资源短缺来解释,而这类说法其实也是现在各种制度改革面临着的搪塞、推诿、冷漠等诸多虚与委蛇做法的托辞。

公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为什么不高?可以给出的理由很多,但最为重要的一点,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就是,是否对参与司法的公民给予了足够的尊重,是否将他们真实的意见反映在司法裁判当中。实践中,一些具有特殊专业背景的人参与司法审判,其意见往往会得到尊重,因为他们依据知识和经验作出的判断是职业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但是,在更多的案件里,参与审判人员的意见对职业法官并没有任何实质影响。在有些案件的审判中,这些非职业“法官”们听审后仍一头雾水,却被要求在十几分钟给出意见。

参与审判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是一件神圣的事情,更是一项值得称道的荣誉,因为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对一项纠纷乃至一个人的自由作出实体性的判断,进而实现社会正义,这无疑是对他作为公民的价值和地位的肯定。公众参与司法,并不会对“法律精英们”所担心的法院职业化、法官专业化形成冲击。他可能不懂法律条文和一大堆法律概念,但他懂得基本的社会价值、纠纷当中的是非曲直,尤其在事实判断当中,他的理性并不低于任何法官,由于他有着未经长期职业“消磨”而对社会纠纷形成的、那种司空见惯的心态,因而他反倒更会认真对待面前的案件,并以常人之心去作出判断。他的工作和生活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过,当他认识并体会到这不仅是一项公民义务,而且是一项公民荣誉时,他的家人和单位会给予他足够的支持。这项荣誉并非任何法官给他的,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但是,目前实践中,参与司法的公民是否会有这种荣誉感呢?如果他感到,他在法庭上的存在只是为了走下过场,而他还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时,或许他只会想,该如何逃避下次“差使”。

法治国家里,法庭应是最为神圣的殿堂,应是最具仪式感和使命感的地方,应是将正义、公平加以形象展示的场所。当然,无论法庭建筑如何雄伟、法庭内部装饰如何庄重、法庭摆设如何讲究,让人感到信服和尊重的还是法庭上的人。参与审判的公民,既是案件的审判者,也是司法正义的实践者和感受者,而且他比案件当事人能够感受更多。当他能够从法庭上感到这是一场公正的审判时,他会成为法治的信奉者,相反,他很可能成为对法治持有怀疑态度的犬儒分子。在建设法治的今天,争取每一个信奉法治的人何其重要!毫无疑问,公众参与司法的路径是多元的,因而应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上进行不同的设计,然而,无论如何进行改革,公众参与司法的目标,不仅仅是减少诉争、提升司法权威,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更多法治的拥护者。

过去几十年,我国法制建设卓有成效,但司法机关的权威并没有相应上升,在一段时间里曾遭遇较大危机。个中缘由自然十分复杂,其中很重要一条在于,公众对法治的信赖并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人更是利用诸多法制之外的途径去解决纠纷。长此以往,相信法治的人也就越来越少,迷信权力的人则越来越多,而无法解决诉求的人们则既不相信法治更是痛恨权力。从这点看,让人们由衷地遵循规则,确立对法治的信赖,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方向,也是评价法治建设水平的指标。法治给公民带来的最大利益,是人格尊严,既来自于其他公民的尊重,也来自于公权力的尊重,而真正彼此尊重的社会,必然是个繁荣而稳定的社会,是自古以来国人所向往的那个“大同社会”。

人们不相信法治,则司法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而如何让人们相信法治,还是首先从司法做起。让公民们能够真正地、怀有荣誉感地参与各种司法活动,是我们赢得法治的一个重要方式。可能会有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司法应该是专业精英们的事情,让老百姓参与司法是一种“民粹”的表现。这种看法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司法权威建立在公众的认同和信赖基础之上,而一定时期的法治必然根植于社会基本的共同价值;请公众参与司法,会坚定社会各群体对法治的共识,进而提升司法的权威。当然,提倡公众参与司法,并非鼓吹“广场式审判”,而是将普通公民的智慧和经验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加以结合,而这就涉及参与模式的构建与完善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不同的司法活动,公众参与的渠道可以相应地进行有区分的设计。例如,死刑案件的审理即可以尝试运用陪审团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限制死刑适用,也有利于提升死刑适用的正确率。

建设法治,肯定不是建设那种“包青天”式的“法治”,而是要实现“法的治理”。公民是法治的主体而非客体,因而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是法治能否实现的基石,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梦寐以求的法治是“公民的法治”,而公众参与司法是通向这个梦想的一个台阶。

责任编辑:时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