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温州5月14日电(记者张和平)5月14日,温州中院发布消息,该院依法立案受理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董顺生及章某等人在1998年创办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的基础上,2005年更名为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自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集团经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决定,在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甲、章某、蔡某等九个融资吸存平台,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五个融资吸存平台,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金额51.93多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35.12多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顺生、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