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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判决书”走红,要诗意,还是要正义?_此岸花彼岸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9
摘要:“最美判决书”走红,要诗意,还是要正义? 文/谭敏涛 近日,一份充满 “诗意”的判决书走红网络。在这份判决书中,法官写道“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判决还称,原被告从同学到夫妻,当年的结合令人欣赏和感动。在判决最后一段

最美判决书走红,要诗意,还是要正义

文/谭敏涛

近日,一份充满诗意”的判决书走红网络。在这份判决书中,法官写道“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判决还称,原被告从同学到夫妻,当年的结合令人欣赏和感动。在判决最后一段,还有一段颇为时髦的语体:“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于是,判决不准离婚。

在这份最美判决书走红的同时,我特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这类遣词造句(人生如梦、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的判决多有相似之处,连用词用语都一样,这也说明,此类判决具有抄袭性,而不是这位法官独创。也即是说,判决书的写作在格式上基本固定,大有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本院认为”这块,但也正是在“本院认为”这里,每每会出现雷同之处,而这份诗意判决就是雷同判决。

那么,判决书到底需不要需要诗意,从新意和创新来看,判决书忽然之间文风一转,引用了古诗词而且还有时髦体,确实让人耳目一新。这也是这份判决书走红的原因之一。毕竟,之前的判决书都是有板有眼,现在,突然有一份含情脉脉的判决亮相,无不让人眼前一亮,原来,判决书还可以这样写。

只不过,这份在公众看来充满诗意的判决却遭遇了法律人的多数批评。批评的原因即在于,诗意判决其实偏离了法律判决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你再诗意,都不如论理和判决结果对当事人重要,更何况,诗意判决于一些当事人而言,纯属摆设。这次,法官是遇到了懂诗词的当事人,下一次,当事人不一定看得懂这些诗词,在诗意和正义之间,没有当事人会选择诗意而舍弃正义。

有人会说,法官可以兼具诗意和正义嘛。你以为法官都闲得很,有时间写诗意判决?判决如果能通过诗意来传达正义,早就被推广了,不会等到现在。一直以来,我们的判决都在要求加强论理,而不在于加强诗意表达就是明证。当事人关心的是为什么不准离婚,为什么会败诉,而不是论理中有多少诗意表达!

更何况,这份充满诗意的判决既然被一些人如此赞赏,那么,是不是法官们以后可以照此写判决呢?动不动加上流行语、古诗词,动不动被当事人真挚的爱情所感动。转眼一想,这份意外走红的“最美判决”只可偶尔为之,不可模仿,亦不应大力推广,毕竟,这样的判决不会成为法官们的首选,也不会得到诸多法院的支持。

判决的温情和饱含感情还在于为论理服务,一份只在抒发法官个人情感的判决无疑偏离了判决的公正主旨,只会让判决沦为言辞优美的语言堆砌,但对司法公正却不会有太大裨益。有人论证这份诗意判决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那么,诗意判决会成为法官们的首选吗?会成为诸多法官推崇的判决方式吗?

显然,诸多法官不会这么写,也没时间这么写。在诗意和正义之间,当事人更看重的是正义,法院更注重的是通过判决输出正义,而不是诗意表达。法官在判决上表达诗意无可厚非,但是,判决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传达正义,而不是让诗意掩盖了正义。

那么,这份充满诗意的判决书是否表达了正义呢?我们都知道,法官判案是居中裁决,不应受到双方当事人情感的干扰和左右,既然这位法官被当事人的情感经历所感动,那么,必然不愿看到两人劳燕分飞,判决不准离婚也就顺理成章。

判决书应该严谨、规范、庄严,代表法院的权威,而不是法官个人情感的流露。但我们在这份诗意判决中,看到了法官的喜怒哀乐,看到了法官的情感表达,那么,既然法官对案件有了情感表达,判决还会秉持公正呢?新闻报道说,双方当事人从今年6月份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再提起离婚之诉,看来,记者在此也犯了一个错。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这个,记者显然是疏忽了。

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曾提出: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论理,可以说是法院判决书的灵魂。一份优秀的判决书必然是论理充分、断案依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让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心甘情愿的接受判决,力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

论理,即是说,为何判决书要判一方当事人败诉,败诉的原因何在,是否能在法律上站住脚,是否能让当事人满意?只有法官对案件进行严密的法律论证,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和疑点进行详尽的分析,对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进行归纳总结和依法评判,并给出论理可靠、逻辑严密、合乎法律的结论,当事人才会息诉服判,而不是一再纠缠。

判决有固定的格式,也有相对严格的语言规范,法律语言讲究精准表达,不要产生歧义。当判决可以引用古诗词下判,是不是意味着其他法官也可以引用类似的古诗词进行判决,那么,往后的判决会不会成为诗词比赛?而诗词的主要目的在于表达感情,坦露作者的心声,而不在于说理和论证。当判决书往后沦为诗词比赛,论理性必然降低,这难道能将这份诗意判决推崇至上么?

也有法官表示,这位法官还是太闲了,案子太少了,要是一年几百个案子等着审理,哪有什么闲情逸致抒情,写什么诗意判决。再说了,判决书都写不完,平时在网上借用一些“本院认为”,有何不可?这也就说明了,为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即可发现雷同判决,连同这份诗意判决,也有文字雷同。

中国的一线办案法官很忙,也很累,之前,我在多篇文章中已经表述过。一份诗意判决的走红,只能说明这类判决很另类,另类到忽然之间就引发了舆论热议。但这代表不了判决书未来改革的走向,也不会成为法官竞相模仿的对象,只是热点新闻事件中的一丝涟漪。过去就过去了,讨论就讨论了,但判决该怎么写,要不要诗意,如何论证和论理,却值得法官以及社会公众深思。

论理,一直是法院判决应当强化的部分,也应该成为判决书必须加以改革的部分。中国式判决的论理太少,论证缺乏严密一直被人所诟病。这当然和法官没时间论理、没时间论证有关。所以,我们在批评中国法院判决论理太少的同时,是不是更应该关心和关注,为何中国的一线法官没时间论理和论证?是他们不想论理,还是不能论理?这背后的原因何在?不要一味指责判决书不论理,而是要找出判决书不论理的缘由所在。

责任编辑:谭敏涛的法律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