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通说的观点,“能够适用类推的仅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某种不一致,具体说也就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的不一致”。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105页。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4)秦刑初字第11号。 曾参与1979年刑法制定的高铭暄教授说,当初在制定该条文时,仅指组织女子向男子卖淫,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80-581页。 汉语词典对“卖淫”解释就是指“妇女出卖身体”,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13页。 参见杨晓娜:《法律类推适用新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页。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广刑初字第071号。 参见游伟、谢锡美“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及其实现——全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恐吓邮件案定性研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参见周少华:“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由一则案例引出的法律思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参见刘树德:《刑事裁判的指导规则与案例汇纂》,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3页以下;另见孟庆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