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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美食视野下的司法权常识_jiangzhiru2005(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6
摘要:总而言之,在传统社会,真正只有社会精英人物在享受美食,在推进美食;而这些美食不是他们自己做的,而是厨师,一些著名的厨师!但是,厨师也往往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必须在贵族、帝王家庭中提供的食物中长期

总而言之,在传统社会,真正只有社会精英人物在享受美食,在推进美食;而这些美食不是他们自己做的,而是厨师,一些著名的厨师!但是,厨师也往往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必须在贵族、帝王家庭中提供的食物中长期实践才能对各种食物与作料进行无穷组合,形成各式各样的美食。一言以蔽之,只有二者的结合才能达到珠联璧合的境界。

而这些美食的制作,则不仅仅是简单之物,而是厨师考量各种能够考量因素的必然产物:根据一位法国学者的分析,除了原料本身由哪些组成外,还得考究这种原料的出身,即种植它们的气候、温度、水分、地质等各种各样情况,还有对它们的“锻炼”的技能与严苛要求[16],虽然在这里,作者仅仅对葡萄酒而言,但依然适用;在一部电影《食神》中,主角史蒂芬周作为食神在一次厨艺大赛时品味食物时,虽然有些做作与夸张,但的确将美食的真谛予以展示:炒饭必须隔夜,厨师的长相等,最终进行终结,用“心”才能做出真正的美食,才能成为食神[17]。在这时,我们就能深刻理解与体会“食物也有灵魂”的观点,才会对食物的最高境界有所仰望。

或许,在这时,我们可以对前面的叙述进行一点小结:美食的出现、食用和享受,特别是精致的美食,要讲究一定排场的美食只能发生在社会精英的圈子,而不会成为普通大众常常可以接触与食用(简而言之,出现的场合与地方)。在传统社会,就有国王(皇帝)、贵族与商人,但真正能够推动美食进步的往往是以皇帝为首的贵族(简而言之,到底是谁,他们可以经常享用);在今天,虽然这些美食已经进入公众视野,但仍然属于那些社会精英才能经常享用之物!

在这里,厨师们的厨艺才真正得到体现与展示,也才得到(有些)消费者的欣赏,而且推动着人类美食进步!而且由于,人类社会在近代之前都处于与世隔绝状态,美食与厨艺的流传不广,也因此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而且几乎没有人去做这么一件事,即中国菜很美,就否认世界其他国家的菜肴不行、不美,但虽然他们的菜肴也美,我们也的确更倾向于欣赏与食用自己的食物,毕竟他们跟随我们几千年!

四、美食与司法裁量权

现在我们开始继续解读司法权。在前面,笔者已经提及,司法权在严格法治主义下并不追问法官的内心悸动,而仅仅在一个严格的程序中展示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与法官把握的法律而已。但是,在这里,我们想对法官进行一种追问,它体现了我们不再满足于家常菜的味道,而不对菜肴的共性感兴趣,而是对其中蕴含的特殊性感兴趣,还有就是对厨师在烹制菜肴过程中如何发挥他们的厨艺发生浓厚兴趣。

首先,我们分析那些能够对菜肴个性和厨艺如何展示进行欣赏的群体,亦即对法官的个案解决特色和对法官如何处置这个案件感兴趣的群体是谁。前面已经提及,作为普通大众,他们一般只关心结果,只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才出现对程序的运用以解决一些难题。因此,他们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感兴趣,而且也通常没有能力对之感兴趣,而且他们通常也不是自己实现,而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实现他们的权利。

对法律感兴趣的首先就是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司法实践进行总结与思考,从而肩负一种责任,将司法经验传承下去的历史责任。然而,不是每一个法官都对之有很深的感悟或者有能力从事感悟;只有那些拥有一定知识、一定条件(如经常审理一些复杂、新奇的案子)下才会出现的景象。当这些司法经验随着法官的世代更替与积累,逐渐演化出法官之法,判例法——它既是生活经验的总结,也是法官个性的体现,因为这是法官对自己所经历案例的一种体会与实践[18],然而,在这时虽然在实践,但人们并未如此意识!在这时,他们既是法官厨艺的展示者,也是欣赏者。

然而,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科技在日新月异,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与此同时,社会生活事实也越来越复杂与多样,法律越越来越多和成体系化;那么它们的组合就不再是日常的家常菜,而是有太多变化特征的菜肴,虽然对于普通食客来说没有多少区别,甚至根本就没有区别。因此,对法律的关注也在开始一种剧烈分工,即一部分人开始专门对法律(包括法律事实)感兴趣和进行研究,即法学家群体。他们是一群专门对法律着迷的欣赏者。而且,他们不仅仅对法律感兴趣,也对案件事实感兴趣,还对法官本身感兴趣,从而形成自己的、与法官有很大差异的欣赏与影响法律的风格。

他们在地位上相当于食客,而且是非常有欣赏力、鉴别力的食客,而且他们还影响着法官的表达方式,因为在这些群体里,法官是“透明”的、无所遁形的。因此,法学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法律发展,影响着法律未来。

其次,但是他们如果没有法官配合,这种影响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不会发挥影响。但是,法官又如何“配合”法学家们呢?实际上,法官不可能配合,在现实司法中,法官的活动只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因此,他们对法学家的“配合”主要是通过他们内在活动悄悄地展示出来,只有少数人能够充分体会与欣赏。这个问题也就转变为发掘法官如何思考的问题,更确切地说是法官如何运用司法裁量权的问题。对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展示自己的思考过程已有大量文献[19],在这里不再赘述;在这里,只需对之作最一般的叙述已足够:

法官在普通案件之中,几乎无法离析出法官思考一个案件的过程,因为在这时他们的想法与法律的价值达到一种高度一致,也没有必要在这时思考他们思考的过程。但是,在一个复杂案件,在可能会有多种选择时,法官的各种思考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不过,必须注意,在这种可能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法官的任何抉择在法律上是正确的,无可置疑的;在这里,可以引起争议的只是法官在可能的几种选择中,他的选择是否是最优的或者说较优的、甚或较次的,抑或最差的判决而已。在这种选择中,则充分体现着法官的复杂思考。这一思考就与法官的家庭环境影响、学历、政治观点、个人倾向、甚至性别就发生了莫大关系,甚至决定性的影响——至少在司法权可以自由裁量的时候如是!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发现美食的特性与司法裁量权的特性有很大的类似性,即与具体的法官的心灵发生关系。由此,我们可以从美食的一些其他属性探求司法裁量权的属性:

责任编辑:蒋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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