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清末实施新政期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在《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折》后,仍遭到一些人大臣的反对,认为如果罪犯有罪证据太少、却又拼死抵赖的话,不用刑讯就难以结案,也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晚清政府的这一举措,还是受到了普通百姓的欢迎。1908年,年仅17岁的胡适,就在《竞业旬报》上发表了《停止刑讯》的短评,“我们中国讯官司的时候,专用各种刑法,屈打成招,往往有之。所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也?要晓得这用刑讯一事,是文明各国所没有的,所以前年便有上谕,要停止刑罚,如今法部又行文到给各省的地方官,一律停止刑讯。唉!这是狠好的,只是太便宜了那班大盗老贼了。”这最后一句的感叹,倒也反映了民众的一般心理。 不消说,从清末发展至今,刑讯逼供早已失去了它的合法性,甚至还将刑讯逼供入刑。然而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现实生活中因此而致伤致死的案件还时有发生,近年来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由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还是会时不时地见诸报端。为聂树斌们的冤案平反固然给人以“正义从不缺席”的慰藉,却免不了死者不能复生的遗憾,因为与其事后昭雪,莫如事前的预防,预期在谷底准备一辆救护车,不如在悬崖边安装防护栏,这或许是呼格、聂树斌们用生命的代价告诉我们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