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的“解约定金”规则的适用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可被解释为“解约定金”,否则约定的定金就不能被认定为“解约定金”,当事人也就不享有抛弃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将定金是否具备“解约定金”效力的问题交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赋予其极大的操作空间,这也是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的宗旨所在。并且,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为“解约定金”或者约定不能被解释为“解约定金”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否定了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利,以尽力促成交易,维护合同效果。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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