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中国目前的法律学者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不可以说有三个。第一个就是理论修养不够,这是最薄弱的环节。再一个是缺乏经验,理论和经验是两端,而我们这一端也同样缺乏。所以这几年我主张“案例法理学”,研究生活中、法治实践中、热点案件中的法理,在理论与经验之间连接起来。这几年,随着网络的发展,大家可以从网络上找到很多案例,看起来有了一些感性的经验。我到了吉林高院以后,明显感觉到自己缺乏经验。在中国的国情下,法律的适用不是想像的那样简单。比如对于调解,我们曾经不怎么重视调解,认为这不利于司法职业化,不利于法律适用的正规化。现在我们主张调解优先,认为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我们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以为调解万能,不切实际地提出调解率。我们不能把调节变成强制调解,不能让调解失去公正和自由。调解不能下比例,不能走向形式主义,能调一定要调,调不了的时候当判也要判,要做到“调判结合”。第三个是中国意识偏弱。关于这一点,我认为法学研究首先要适应中国国情,我们是在这样一个经济、社会环境下研究问题,我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都要立足于国情,而不是从一个理论原则出发。再者我们要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发展,如果只是发现问题、批判社会,并不能起到推动发展的作用。年轻的学者要做到理论和经验具备,另外还要立足中国国情。 Q:在您所从事的法理学中,您感觉您最大的贡献在哪里? 张文显:自己讲这个问题不好谈,但是可以说在法理学科里,自己做了一些什么事情。我觉得自己在法理学中,首先是做到了承前启后,沈宗灵、孙国华、郭道晖、李步云等老先生都和我的导师是同一代的,我是学生辈的。像姚建宗、付子堂、汪西根等在中青年里非常有代表性,应该说是后起之秀。在法理学的发展里程中,在九十年代到新世纪的这二十年间,我这个年龄段的学者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我是1988年当选为法理学研究会的副总干事,当时我37岁,这样就把老一代的精神和学术传统继承下来了,对年轻人在某些方面起到了引领的作用。所以法学界评论我是“老年人放心,年轻人喜欢”,能够得到这个评价我自己是很得意的。 如果说我在法理学领域有所贡献的话,首先可以提到关于权利义务的研究以及在此研究中形成的权利本位学说。我当时写过一篇文章,认为旧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律观念已经过时了,要用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当代中国法学体系,发表在《求是》杂志上,讲了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在这对基本范畴里为什么权利处于支配地位,义务是从属于权利、服务于权利、来源于权利的,后来这个理论明确为权利本位学说。 第二个是提出了现代法律精神,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在1994年发起召开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讨论会”,江平、郭道晖等来自各个学科的法学家都参加了这个讨论会。当时我们提出了市场经济必将引发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的人权精神,法律的公正精神,法律的自由精神,都是这个时候提出的,这就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思想的变革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 到新世纪,我又推动了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和人民大学的朱景文教授南北呼应,比较早的提出了法律全球化。我在吉林大学成立了“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建立了“法律与全球化数据库”,提出了全球化理论研究范式,在这方面发表了十几篇文章。一开始阻力很大,很多人认为只有经济全球化。我就以环境全球化为论据进行反驳,联合国召开了几次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会议,去年还召开了全球环境大会。而人权问题也明显有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在全球范围内报道极其广泛,比我们国内还要多。公共事务的管理,比如反恐、反海盗、裁军这些问题都是全球问题。经济、政治、环境、公共事务这么多问题都向全球化方向发展了,法律怎么可能没有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呢。法律是调整这些关系的,这些关系本身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那么相关的法律怎么能不是全球性的呢?。所以这几年,在环境问题、公共事务管理问题上,制定了很多全球性治理的法律。 最近两三年我提出了“和谐法治”。我国在经济上提出了市场经济,政治上提出了政治文明,相应的,法治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要设定一个理想的模式或者发展目标,不能摸着石头过河。于是,我在2007提出了“和谐法治”,提出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世界上的法治有两种,一个是工具主义,一个是形式主义。工具主义符合我们中国自己的传统——严刑峻法,法家也讲法治——“以法治国”,就是说封建统治者以法律作为工具对社会实行控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产生了严刑峻法,君本位,“权力本位”,以及诸法合一的法律体系。西方是形式主义法治,这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富勒、罗尔斯提出的程序正义法治,看起来是讲正义的,实际上不是。富勒曾经讲他的自然法是程序的自然法,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的原则运用到实际生活就是法治,讲了几个形式要素,而不讲法律是谁制定的,也不管其内容,只要法律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只要具有形式合法性就是法治。这样的法治可以服务于善,也可以服务于恶,像纳粹政权、日本天皇的法律,南非种族隔离政权,以色列的复国主义法律,以及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在法治的名义下,做出了很多侵犯人权、践踏民主的事情。我们现在的拆迁、劳教、收容,都是名义上在法律范围内执行的。所以我们现在要进行法治转型,从形式主义的法治转到良法善治,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模式、和谐的方法来从事法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我当年研究现代法的价值没有想到和谐,在党中央提出和谐社会理念和建构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之后,我们把和谐加进法的价值体系,而且上升为最核心的价值、元价值。我们讲自由是和谐的自由,你的自由和我的自由是共存的;我们讲正义是和谐的正义,富人的正义和穷人的正义都要相容,富人认为他们交了这么多的税,解决了这么多就业问题,哪个国家都是富人交税最多,国家搞养老保险、社会福利,钱都是从税收而来。很多富人讲我是从修鞋、做小生意一步步积累起财富的,我把财富留给后代也是公平的,所以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在剥夺他们的财富。穷人也有自己的道理,认为富人不是全凭自己的劳动,不过是利用了社会资源来发财,和占有的社会资源相比,个人的智慧和劳动并不多。另外,富人利用了社会提供的机会才创造了财富、积累了财富,现在理应反哺社会。为了让这两种正义观共存,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提出了让各个阶层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所以我主张把和谐作为法治的人类精神,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 Q:你从大学到法院工作,担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是不是有一个学术上的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