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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核心要义_讨厌美日(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讨厌美日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2
摘要:最典型的学派之争,非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莫属。评价犯罪的对象基准是行为与结果。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取决于行为(规范违反);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取决结果(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事实

最典型的学派之争,非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莫属。评价犯罪的对象基准是行为与结果。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取决于行为(规范违反);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取决结果(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事实上,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普通案件而言,行为与结果同时并存,有机统一。因此,从普遍性的角度看,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毫无意义的。如同习惯用左手的人与习惯用右手的人产生争议,一个认为左手重要,一个认为右手重要一样。因为争议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还有,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主观主义刑法观与客观主义刑法观之争,都是伪命题,因为任何一方都离不开对方单独存在的,都是有机统一的,是一体两面。所以,《刑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这种争议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从双方展开的论述看,无非就是引用与自己同一阵营的甲教授认为如何如何,乙教授认为如何如何,丙教授认为如何如何,然后找几个不具有普遍意义特殊案例,以此证明自己这一方的立场观点正确,同时攻击对方的立场观点不妥当。这样的学派之争,除了故弄玄虚、自娱自乐,根本不可能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所谓学派之争,实质就是吹牛之争。由于是个伪命题,吹牛自然没有结果,最多是一种学说压倒另一种学说成为某个时期的通说而己。我国刑法学界德日派学者有不少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德日刑法理论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着眼点是疑难案件,因而不法与有责成为体系的支柱。这与普通案件根本不需要考虑违法性与有责性相抵触。因为普通案件符合该当性了,必然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结果三阶层操作起来,违法性和有责性常常是多余而不必要考虑的。有学者实地考察发现,由于构成要件本身的实质化、价值化和主客观统一化,德日的司法实务操作,该当性满足就结束了,只有存在附随因素时,才有必要考虑违法性与有责性,与我们现有的四要件的整体判断比较接近,与修改后的四要件更是完全一致。可见,德日刑法理论的未来,就是走向简单化,走向整体判断;三阶层的未来,就是修改后的四要件。

刑法适用水准的高低,丰富的实务经验,广泛的知识面,具有决定性意义。逻辑是次要的,无足轻重,最多锦上添花。多办案,多读案例分析书,至少要阅读三千个以上案例分析,越多越好,边看边思考。笔者撰写的案例分析都放在网上,属于必读内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凡是能够找到的,笔者都解决好了。实务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意思就是不要离开事实和法条半步。法条的理解,参考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刑法释义》就足够了。我国刑法学者出版的刑法教科书,由于实务经验欠缺、知识面狭窄的缘故,参考价值极为有限,且分散注意力,务必坚决扔掉(应付司法考试除外)。要提升办案水平,多看案例分析是捷径,事半功倍;看教科书是弯路,往往使人模糊了重点,事倍功半。只要你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知识面,应对任何疑难案件,都是闲庭信步。

责任编辑:讨厌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