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对三阶层(或者二阶层)顶礼膜拜。殊不知,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中俄的四要件体系,英美的双层次体系,这三大犯罪论体系实质完全一致,根本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就刑法知识体系而言,我国四要件体系稍加修改后,将以其简单、实用、准确、高效之优势,远超德日刑法学知识体系。 寻找规律性,建立犯罪论体系,必须坚持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路径。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只要主客观相统一了,就成立犯罪。这就意味着行为的客观方面与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犯罪论体系真正的支柱。主客观相统一了,一般情况下是成立犯罪的,可是还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可以抵消犯罪的最终成立。这些特殊情况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存在有不得不这么做的附随因素。例如:正当防卫杀人,行为人之所以杀人,是因为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其他的附随因素还有: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安乐死,亲亲相隐,职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等。现有的四要件体系没有将附随因素纳入体系考虑中,从而存在着知识体系上的缺陷。因此,将附随因素纳入到四要件体系中去考虑,就是我们改进该体系努力的方向。在四要件中,唯有客体要件价值属性最突出,可以考虑修改它。修改前,客体要件用于衡量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只有质的规定性,没有量的规定性。因此,在客体要件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内部再增加一项即量的规定,取名为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该指标值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主客观相统一犯罪行为之社会危害性(负值),二是附随因素,将附随因素视为正价值。另外,原四要件体系排列时,将行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隔离开来,并不妥当,必须进行如下重组: 第一步: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强调主客观相统一) 第二步:客体(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主体。 其中,主体身份的内容归属客观方面,主体只管辖责任能力。第一步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必须是同一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绝对禁止不同行为之间的主客观相统一,例如将此行为的主观方面与彼行为的客观方面相统一。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步客体中的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如果不存在附随因素,那么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就是第一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满足客体要件成立犯罪的条件;如果存在附随因素,即上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那么附随因素(正值)可以抵消第一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负值),使得客体要件中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不符合成立犯罪的条件,从而不成立犯罪。如果主体要件责任能力欠缺,则主体要件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也不成立犯罪。经过修改重组后,四要件体系完全满足“原则—例外”的逻辑结构。对阶层痴迷者而言,修改后的四要件,也是阶层式的,要阶层也有阶层。 再看英美的双层次和德日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英美的双层次,第一层次本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第二层次责任充足要件(正当化事由或者免责事由)。德日体系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一般人看不明白,所以笔者这里引用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教授的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包括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包括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我国德日刑法学者都承认这个事实,就是前述大谷实教授的体系与三阶层体系(或者二阶层)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实质是相同的。所以,对照上述修改后的四要件,大谷实的阶层体系,英美的双层次,就会发现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完全相同,内核都是主客观相统一,代表罪刑法定原则。逻辑结构都是“原则—例外”。因此,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就这样实现了大统一。 犯罪论体系是统一的,但不表示三大体系可以任意选择。世界各国都要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体系。我国选择的四要件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国情,基本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四要件体系是特拉伊宁教授天才的构思,非常简便巧妙,可以解决实务中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案例,仅剩下不足百分之一的疑难案例解决不好。四要件经上述修改后,原来解决不好的不足百分之一的疑难案例实现了圆满解决,体系更加完善。最有价值的是,四要件能够与办案阅卷实现完美结合,所有定案的证据都在四要件体系中能够直接对应,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意见对应客观要件,精神病鉴定意见对应主体要件等等。如果是没有附随因素的普通案件,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第二步就默认符合,直接认定犯罪成立;如果是有附随因素的疑难案件,就在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考虑第二步即客体要件与主体要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而确定是否成立犯罪。显而易见,修改后的四要件,对普通案件与疑难案件,实现了全覆盖,应用率达百分之百。还实现了繁简分流,简单案件一步解决,复杂疑难案件二步解决,真正做到案卷阅完,定性随之确定,不拖泥带水。这种简便,是德日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所望尘莫及的。与英美的双层次相比,也毫不逊色,还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四)共犯论的修改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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