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得另一起案例是上议院于二〇〇七年作出判决,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又于二〇一一年做出终审判决的Al‐Skeini案。该案与英国武装力量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有关,在国内法庭引发了《人权法》问题。该案要求法庭解释并适用《人权公约》第一条款项,尤其是要解释“管辖权”概念。这就反过来要求本国法院对“管辖权”在国际法中的含义作出宽泛且棘手的分析,尤其是回答在何种程度上一个国家可以对自己在境外的行动施加管辖权。 我要转向更为一般化的观点,即关于国内法中国际法的相关性。长久以来作为惯例的国际法一直是普通法的法律渊源。一七三七年Barbuit案承认了这一制度。曾经认为作为惯例的国际法是普通法的一部分。二〇〇六年一个更为晚近的Rv Jones (Margaret)案件中,宾汉姆勋爵选择说它构成普通法的一个法律渊源。无论如何就眼下的目的而言其重要性在于作为惯例的国际法与条约法不同,不需要国会通过立法将其吸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尽管这样做是数世纪以来英国法的一项原则,我仍怀疑这一做法是否广为所知。也许这并不令人吃惊。即便对需要取得法律学位的人而言,国际法并不是必修科目。当然它也不是核心科目之一,欧盟法现在是核心课程但是在我还是学生时它还不是。我猜测很多执业律师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一规则。然而它其实遍及整个国内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包括如Jones and 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No. 2) (涉及通过刑讯获得的证据能否被采纳的问题)这样的刑事与民事案件。 目前为止,我谈论的是“公法”就好像它是一个单一法律领域。毫无疑问,此法律领域在实务中的重要性历经上一代人一直在发展壮大。一九八〇年王室办公室列单(Crown Office List)形成时,负责在这一专门管辖庭审的只有四名接受任命的法官。今天,根据二〇〇年王室办公室列单显示的情形,王座法庭(以及部分家事法庭与衡平法庭的法官)的大多数法官都在行政法庭听审案件。本世纪初以来行政法庭初审的案件数量已经增加了将近三倍。尽管如此,比较少受注意的是,为了让执业律师尽可能少花些时间在自己的法律领域外,即便公法也已经日益被分割为不同的专门化领域。移民法与规划法就是这样完全不同的专门化领域,都内容庞杂包含重要工作领域,任何一个都足以让执业律师忙到做不了其他事情。 其他领域包括教育法、住宅法、社会服务与社区关怀法、税法和与犯人相关的法律。列单可以开的更长。法律的这些领域中的许多有着自己的专属法律报告。对职业届和公众而言,无疑都能从日益增长的专门化中得到真实的好处。但是,正如我在演讲中试图指出的,过度专门化同样也会产生危险。尤其是这样做会产生法律概念上的差别,最终将导致法律经不起推敲。 这方面的一个例证可以从公法中合理期待法律领域的发展中找到。英国法中第一次使用“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这个术语是上议院民庭主审法官丹宁勋爵于一九六九年在施密特案中使用。 当时使用这一术语的语境是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即便没有被剥夺法律权利只是失去合理期待的情形中也可能产生要求以公正行事的义务(曾被称为自然正义规则)。自那时起,法律发展的方式就朝着承认在这种情势下可能产生公正行事义务的方向。然而,“公正”是在程序意义上使用的而不是指实体意义上的,换而言之,就是提供听证会的义务(尽管不必是一场口头听证会)。在很长一个时期一直认为合理期待不能产生任何实体权利。换而言之,完全不能将其用来防止公权力实施某种行为,尽管可以使用它要求公权力在做某件事之前必须先经过一段公正程序;当然公权力必须总是以理性方式行事。 事实上,相反的建议是,实体意义的合理期待观念能够产生超越合理行事的义务,上诉法院在哈格里夫斯案中将这种观念描述为“异端”,法官赫斯特勋爵否定了塞德雷法官在汉姆比渔场案一审中说过的话。 似乎未能引起注意的是,与此同时自一九八五年以来,在税法案件中已经出现一连串先例确实承认公正性要求可能产生出实体性义务,不仅仅只有程序性义务。上议院于一九八五年判决的普雷斯顿案是着一串判例的起始,其中还包括了地区法院于一九九〇年判决的MFK 保险代理人案。稍后我会以另一个方面的理由回头讨论那个判决。 这类判例中有一件尤其重要的判决就是上诉法院于一九九六作出的Unilever案。尽管在公法领域该判决的重要意义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这可能是因为该案的案件报告只是在“西蒙论税法”这样的专业领域案件类别中找得到。在几乎所有判决都能在线提供的今天,人们很容易忘记这样的事实,就在不到二十年之前,无论案件是否体现了某一法律原则,在何处找到某个案件报告还是件能产生区别的事情。无论如何,直到一九九九年上诉法院作出了Coughlan案判决之前,税法领域中这些判例并没有获得普遍重视。也许并不令人惊奇,这些判决中的一件被法官塞德雷勋爵现在所在的法院挑选出来。自Coughlan案以来现在公法中一般承认合理期待概念能够真的产生出实体性义务,不仅仅只是程序性义务,法院采取的审查标准不仅仅限于合理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