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有效将司法数据的无形资产转变成有型的口碑,既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也是重要的机遇。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并表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中国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 法院信息化以服务审执工作和公众需求为主要目的,适应了互联网时代对审判发展的宏观要求,找准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定位。这场信息化建设的自我变革已经让法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周强还透露下一步将探索开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神经网络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开展“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研究计划,加快建设“智慧法院”。虽然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运用科技创新成果时应保持谨慎态度,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建立信息化建设。但是随着人民群众被服务意识崛起、公平正义价值需求的提升,他们越来越重视在参与司法审判、执行过程中“看得见”,不想遭遇 “灯下黑”。而面向司法服务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需求,消弭彼此之间的距离。一方面,明晰信息化设备安全防护规程、设备维修保养标准、信号源传输技术规范等内部标准,在信息化设备运转中着重查找安全隐患,确保该系统能够抵御“黑客”的恶意攻击,防止他人利用网络漏洞侵入计算机窃取审判秘密、诋毁司法机关;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分析旨在挖掘法院和人民群众在“交往”中形成的海量、复杂、时变等各种新型应用需求,围绕着计算机语言选择存储数据整合、分析、处理、应用,形成不断递进的大数据分析应用体系。 法院信息化建设可以使诉讼参与人更好地参与诉讼环节的全过程。诉讼参与人在被司法和信息化服务的过程中,他们的精神、智力、情感在努力地投入,精神投入指注意力的持续集中,智力投入包括信息获取和脑力运转,情感投入指内心渴求、情绪的投入。诉讼参与人在参与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有事前的准备,对司法审判的准备行为;有关系的建立,与法院信息化彼此联系;有信息交互行为,即被服务的进程和期望;有干涉行为,参与人把信息化的绩效反馈给法院,法院理所应当给与问题的诊断和解决。 法院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效能。服务质量的内涵包括参与人集合虚拟因素对服务过程的认知、参与过程真实情景评判,参与人会根据环境、情绪的变化而对服务的高低质量有不同的理解。大数据分析可以捕捉到这些敏感点,在应用的过程不断完善,提高被分析人的需求满意度,在长期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最终形成循环发展。 法院司法大数据应用模式创新具有数据独享的先天优势,结合探索智慧法院研究的时代背景,以求实创新的态度去夯实大数据分析平台,以区域性智能数据中心及其高速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将大数据存储、处理、挖掘、交互、运用形成安全可靠的拓扑结构是必经之路。大数据时代司法数据处理、运用的速率、活性等能力与司法公正价值和司法服务满意度必将成正比。在此过程中,快速有效将司法数据的无形资产转变成有型的口碑,既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也是重要的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