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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学术性书评论文的基本品格 ——以《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及其书评为中心的分析_jiangzhiru2(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8
摘要:最后,即使对于法律书评文章而言,它也蕴含了几个层次的论文:第一个层次的书评,是就事论事的书评(这需要的知识相对来说最少,当然作为表达思想的结构重组而言则例外);第二个层次的书评,就是就其一点,根据自

最后,即使对于法律书评文章而言,它也蕴含了几个层次的论文:第一个层次的书评,是就事论事的书评(这需要的知识相对来说最少,当然作为表达思想的结构重组而言则例外);第二个层次的书评,就是就其一点,根据自己的知识进行发微,以推进特定知识或者赞同某个观点;第三个层次,就是根据相关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知识重组该书,或者运用该书的理论到一个特定领域以实现学术的推进,这是学术性书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书评本身也有促进法学学术增量的特征。

简而言之,要实现法学学术创新,则必须有知识贮备、知识积累,更有思考的结合方能实现。



【作者简介】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理论与司法制度。

【注释】
[1]学者邓正来以专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表达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学者顾培东教授也撰写文章《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而且他还在另外一处这样叙述,即“更刻薄地说,在这一代中国法学家中出现国际级大师的概率几乎为零(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这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从人员现状看就可以看到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困境。
[2]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9、110-112、192页。
[3]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第142-158页。其实,如果从知识增量上观察的话,这一现象更为严重,也更为可怕;只是要从事这一事业,更艰难,也更需要时间去做!
[4]如在今天中国大学对CSSCI,法学院就以法学类的CSSCI评价、奖励(通常是物质、职称等方式的奖励),其中有一所法学院就规定只要能够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大杂志上发表2-3篇文章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直接评为教授,并晋身为博导;当然,另一个考核指标就是科研课题,笔者就曾经听说一所学校做了这么一个要求,即:对于专职副教授以上的教师(主要是人文社科类),必须每年有3万的纵向科研经费,否则在职称上降级,教授可能再次沦为副教授、副教授则再沦为讲师。
[5]对此可以参见苏力的详细分析,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还可以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第142-158页。
[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6页。
[7]苏力:《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载《法律书评》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代发刊词”,第1页。
[8]根据苏力的简介,他在1978年进入北京大学学习(对此,请参见《作者简介:朱苏力》,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uthor_Resume.asp?AuthorId=4,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作为恢复高考以来的第二届大学生无疑是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法治建设同步。关于1977、1978(甚至随后的几届学生)成为与中国法制、法治同时成长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共识;对这一点的详细描绘和分析,请参见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读书乐(代序)”,第2页。
[10]到目前为止,已经不止15种期刊,如《北京大学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河北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学院学报》、《西部法律评论》、《法治研究》、《东方法学》等期刊。这些期刊在最近几期(在2010年年底)才开始收录,还不具备统计学的意义,因此还是依据原来的15种期刊作为思考的基础(而且该网站在进行分类和年度总结时,也没有将其他期刊纳入分析和统计的范围,也仅仅以15种期刊为限)。
[11]对这些分析的数据主要是从法学创新网所收录的15种期刊,进行一一排查的得出的结果;具体资料,可以参见法学创新网的刊海纵览栏目,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Law_531.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
[12]《人大法律评论》,它把各期目录都放在网上,可以看到这本杂志很少;根据该杂志在法律博客上公布的各期目录,可以看到很多期没有一篇书评文章,只有在少数期中出现1、2篇(对此的具体信息,请参见法律博士,http://rdflpl.fyfz.cn/,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
[13]对该杂志所有文章目录请参见郭剑寒:《<北大法律评论>创刊10周年志暨十年文章总目》,载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2454&type=1012,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法律书博客文章,http://pkulawrev.fyfz.cn/art/463286.htm,http://pkulawrev.fyfz.cn/art/505058.htm,http://pkulawrev.fyfz.cn/art/589131.htm,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
[14]对该杂志的梳理和批评,笔者将以专文分析,在这里不作详细分析。
[15]在刚才提及的四种杂志中,只有《政法论坛》有7篇(但从严格意义上看不到七篇),平均一下一年就3.5篇,而《环球法律评论》一年1篇,《比较法研究》一年1.5篇;《清华法学》只有在2010年才2篇,而在2009年却没有书评类文章。
[16]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对此的进一步分析,请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八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0版,第399-402页。
[18]其实,这个问题,就是中国一直以来在讨论的司法独立问题,到现在都还没有解决;其实,它在本质上是处置政治与法律(司法)关系的问题。
[19]Mirjan Damaska,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6.
[20]截至时间2011年4月16日星期六。另注:笔者以达玛什卡或者《司法与国家全面的多种面孔》,结合篇目、主题、关键词、摘要进行搜索,进行筛选,最后认定有6篇文章可以归属到(学术性)书评意义上的文章。
[21]林毅坚:《法律转盘上,政治骰子活跃地跳转着——读<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下的法律程序>之感》,载《福建法学》2005年第4期;另注,作者在这里将该书的标题写错了,将“中”写成了“下”,笔者在正文中将注释中恢复原标题。
[22]黎敏:《比较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绝好读本——读<司法和国家权力的过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3]张海光:《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下的司法转型问题》,载《福建法学》2006年第2期。
[24]周宗良:《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另注:作者将这篇文章扩充为一篇硕士论文,即《中国司法转型的法理分析——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厦门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25]周云秋:《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移入中国之质疑——从达玛什卡<司法程序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得到的启发》,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另注:该作者也将该书的书名写错,将“司法”转变为“司法程序”了,这里,如果后文涉及的话,仍然以错误标题出现,以尊重作者,但在正文则以该书本来书名标示。
[26]姚明斌:《程序研究的“法—政”范式——读<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载《研究生法学》2008年第3期。
[27]赵宇:《司法程序的政治维度——读<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28]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9]分别是黎敏和林毅坚的,还有一篇文章,是陈颖淑的《“教授野心的披露”:一出程序类型学的精彩大戏——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文章。但是,最后一篇文章笔者并没有找到。
[30]由于《福建法学》是季刊,出版应该在黎敏文章(该文载于《法律书评》第3辑,2005年5月出版)之后,但由于这两篇文章时间距离非常近,而且由于法律书评是以书代刊的集刊,更可能不会看到。因此,他们在写作时应该可能看不到另外一篇文章,因此都可以成为“并列”第一篇文章。
[31]如果从这篇书评文章的写作到投稿、录用、再到出版(05年5月),根据中国“以书代刊”期刊的一般情况与达玛什卡的这本书在大陆出版的时间(04年6月)应该不是接近1年时间才对这本书作出的解读,而应该是相差不远。这表明这本书一经出版就引起我中国学界的注意,特别是年轻学人的注意(再根据中国的国情,这种情况并不能反映中国人对该书的关注情况,因为中国的法学教授、副教授们一般不怎么写书评,写书评的主角往往是一些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而已)。
[32]黎敏:《比较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绝好读本——读<司法和国家权力的过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146页。
[33]林毅坚:《法律转盘上,政治骰子活跃地跳转着——读<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下的法律程序>之感》,载《福建法学》2005年第4期,第60-63页。
[34]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5]Bert Swart教授认为,达玛什卡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做出的贡献之一,就是可以这些理想型模型用以观察世界各国、国际刑事法庭上的具体(刑事司法程序)现象;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Bert Ssart, Damaska and the Fac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March,2008)。
[36]周宗良:《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04页。
[37]张海光:《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下的司法转型问题》,载《福建法学》2006年第2期,第28-32页。
[38]至少编辑、审稿人是有责任的,因为作为编辑、审稿人在编辑和审稿时应该收集一些与待审文章相似的文献,看看这篇文章是否有推进、有新意。没有这一工作,使得很多重复性的文章不断在期刊上出现,虽然标题不一样,表达方式不一样,但思想和内容却相似,可悲!
[39]Arthur Taylor von Mehren, the Importance of Structure and Ideolog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Yale Law Journal, Yale Law Journal Company (December,1987)。
[40]Detlev Vagts& Mathias Reimann, Book Review: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January, 1988)。
[41]Inga Markovits, Playing the Opposite game: on Mirjan Damask's the faces of the justice, the 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 (May, 1989)。
[42]Bert Swart, Damask and the Fac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rch, 2008)。
[43]如果从形式上看,在整体上,教授、副教授的确要比讲师、学生发表的论文多一些,而且对社会生活、对学术本身的思考和感悟会更深刻;如果他们从事学术性书评文章的撰写必然无论是赞美,还是批评也会更有力,也容易得到更多的人的跟从(后面还会涉及这个问题)。
[44]重复性劳动虽然在经济学上会增加劳动生产力,但是在学术上却不能。而且,重复性劳动,即使在经济学上也受到昂格尔的质疑;他认为重复性劳动应该交给机器,而将节省下来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挑战其他不重复的事业(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美】罗伯特·曼戈贝拉·昂格尔:《重新想象的自由贸易:劳动的世界分工与经济学方法》,高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或许,这一点对学术研究更有用。
[45]我相信,这并不需要我举出具体例子。首先,这非常普遍,只要就某个主题收集若干文章(在我的经验中,10篇就可以了)就能看出。笔者曾经就“严格证明”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收集到有7、8篇文章(而且都属于CSSCI文章),就可以看到这些文章除了重复还是重复,只有1、2篇有点点推进,而且都显得不明显。
[46]去年我在阅读关于严格责任的文章时,收集到一几篇文章。这几篇文章都发表在同一个期刊(而且还是CSSCI),但是从学术知识增量看,几乎没有任何增量。我真不知道该期刊的法学编辑在审稿时为什么没有阅读相关文献,而且不要说其他期刊的相关文献,就是本期刊的相关文献都没有查阅;当然,或许还有匿名审稿人(我真不知道这个群体是否存在,即使存在,我真不知道他们可以发挥多少作用,即使发挥作用,他们在多大程度上),不知他们在审稿时是否会查阅、阅读相关文献。
[47]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289页。
[48]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试着追问秩序的内涵》,载《二十一世纪》2008年8月号(总108期),更为详细、有力的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试着追问秩序的内涵》,载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611&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20日。
[49]当然,在这里还仅仅是就本体论而言的,即对法学知识本身而言的。还一种创新,即结构的创新,正如苏力所言,“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125页);这其实也属于方法论问题。但在我看来,方法论与本体论并不能分得很清楚(具体分析请参见蒋志如:《如何研究法学教育——一个方法论的分析》,待刊稿),也就不需要在这里详细分析。
[50]关于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对我们的影响,可以参见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0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51]其实,就是从国内学者看,但凡学术成就一流的学者几乎在这方面都有很多耕耘,如法学界的朱苏力(有两本书《批评与自恋》、《波斯纳及其他》,还主编《法律书评》)、邓正来(主编《中国书评》)、甘阳等。但是,在整体法学界,看不到书评、学术性书评受到重视的情况。
[52]如果仅仅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书评文章,就应该是最低层次的书评,即对该书做一个介绍性的思考或者对该书的主要内容做个结构性的重组。当然,这种方式也能锻炼一个从事书评文章作者的思考力度和深度,这对于本科生、硕士生来说非常合适,至少在我看来如是,因为它是一种述而不作的思维方式(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述而不作与剽窃》,待刊稿)。
[53]具体分析,请参见Arthur Taylor von Mehren, the Importance of Structure and Ideolog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Yale Law Journal, Yale Law Journal Company (December,1987)。
[54]其实,第二篇也如此,作者在梳理这本书与韦伯之间的学术传承关系,以及该书描绘的模型可能在美国语境遇到的可能窘境(具体分析,请参见Detlev Vagts& Mathias Reimann, Book Review: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January, 1988))。
[55]具体分析,请参见Inga Markovits, Playing the Opposite game: on Mirjan Damask's the faces of the justice, the 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 (May, 1989);Bert Swart, Damask and the Fac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rch, 2008)。
[56]具体分析,请参见周宗良:《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7]从该文的参看文献就可以看到这一点,绝大部分都是关于司法改革的文章,而对于相关学科知识的著作却很少有,有的也仅仅是一、两本政治学的著作,而司法改革本身就是在处置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58]对以宪政的视角的描绘和思考其他问题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转型宪政时期的权力与权利——以<姊妹革命>为例的分析》,载于《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第25卷;蒋志如:《宪政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还请参见蒋志如:《中国刑事侦查模式两论——以宪政为视角的初步分析》,四川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59]笔者到目前为止阅读该书三次,第一次在2006年,好像没有怎么读懂;第二次,在攻读博士期间(2008年),有些懂但并没有真正对待;这一次,由于需要对该书做一个详细梳理和思考,在阅读该书后的确感慨很多。再阅读相关文献(包括书评文章),特别是阅读外国人写作的关于达玛什卡这本书的书评后,更是感慨!
[60]关于符号互动理论,及其思考意义的分析,请参见【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贾春增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175页。
[61]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91页。
[62]当然,无论如何,后者的修正权是有的;另外,即使在单一权力层次视野下,到现在也发展出了一种可能的修正权。
[63]这是一个由后现代主义思想主宰的时代,就是一个敏感时代,每一个人的权利意识高涨,要求有不仅仅活着,更要有尊严的活着,否则就是不能接受的,否则就会表达这种一种不安。
[64]当然,就中国问题而言的话,在我看来,中国的问题不是这个问题或者说还没有上升到这个层次的问题,还处在一个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的问题,我很难在这里将明白。我只是随便提及一句,中国的官僚制与西方的官僚制(科层制)迥异、对法律、权利的理解不一样,西方的科层制不仅仅表达服从,还表达范围内的独立与自治,而中国却只有一样,服从,所以中国的行政一把手权力异常强大,就是副手都可能是摆设(至少在一些行政机关、法院都出现过)。或许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点,即术语常常遮蔽我们的眼睛。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