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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学术性书评论文的基本品格 ——以《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及其书评为中心的分析_jiangzhiru2(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8
摘要:但这种描绘仍然非常模糊,需要进一步深化方可能看到所谓“部分创新”问题。既然创新是在原有部分基础上部分的增加(或者变化);这实际上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如何认识原来的问题;其二,如何改变原来不良部分或

但这种描绘仍然非常模糊,需要进一步深化方可能看到所谓“部分创新”问题。既然创新是在原有部分基础上部分的增加(或者变化);这实际上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如何认识原来的问题;其二,如何改变原来不良部分或者创造出部分的内容从而与原来部分组合成新的东西(当然必须注意这不是全新,只是部分新而已)。

其实,两个问题也可以化为分为三个问题即:首先,自己如何认识这个世界,他人如何认识世界;其次,如何将他人的认识化为自己的认识;再次,并根据自己的思考,形成一个新的世界;如果具体到法学领域,笔者曾经在一个地方详细分析过,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

首先,通过随笔表达自己对法治秩序的直接观察。其次,通过理解他人对法治秩序的观点、看法,加以领悟并形成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再次,通过上述两个层次的不断“交战”形成一种螺旋上升的新的法治秩序;从而也形成了一种关于新的思考法治秩序的法学知识(如果说法学研究主要是对既有法律秩序的一种正当化可以成立的话[47]);它也与原来的法学的知识形成一种新的法学秩序[48]。

上述内容就是笔者关于学术创新的理解[49]。

从这里我们再回到书评、学术性书评的话题,具体来说:

自己直接对现有法律秩序的观察获得的法学知识属于直接经验,而理解他人对法律秩序的认识属于间接经验;而且相对于有限的生命,而无限的世界,我们的知识主要依靠间接经验的获得,而非个人的直接体验和研究获得[50]。因此,一个法学学术创新仅仅依靠自己的思考是不够的,主要是借助他人的知识、经验并最终化为自己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而这一点,在学术领域的实现或者说要充分实现,则主要思考书评、学术性书评的方式达致。进一步说,虽然我们在阅读他人著作过程中的确不一定要对该书的解读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但是如果想要对一本书有一个深入的、化为自己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话,书评、特别是学术性书评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或者说更有效的方法。

当然,由于他人经验和知识也不一定都值得我们以书评方式梳理,但重要著作、经典著作则值得以书评、学术性方式展示以更充分地把握和思考这些著作的思想,并形成自己思考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当我们将书评、学术性书评放在法学学术创新的视角时,它对学术创新的意义则非常明显,在笔者看来,具有基础性意义。

但这一点,我们却视而不见[51]。而其原因在我看来,除了刚才分析的外,还有我们对书评、学术性书评的基本品格没有多少了解——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其实就是对如何提高中国法学的书评、学术性书评文章的地位和质量的一个分析(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笔者对这个问题的建议性意见)。

六、学术性书评文章的品格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展示中国法学书评文章,特别是学术性书评论文数量少、质量差的特征。但是书评、学术性书评在学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们不曾认识到,但没有认识到不代表其没有这方面功能。正因为书评、学术性书评的这些意义,笔者在这部分拟进一步分析法律学术性书评文章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亦即它的基本品格。不过,在这里的分析,笔者还是拟以达玛什卡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及其几篇书评文章为中心进行分析。

首先,这一基本品格就是:

从事法律书评、法律学术性书评需要具备若干知识方能出质量,从而体现学术积累性的力量:

第一个层次上的知识,是对该书叙述的知识、实践的把握和理解。从前面提及的四篇外国人写作的书评中,我们都能从这些书评中看到那些作者对该书精髓的深刻把握,即对《司》一书四种模型的把握,两分法的运用)[52]。

第二个层次的知识,是对某相关学科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或者进入到一个更为宏观的视野或者微观视角的思考。

如Arthur Taylor von Mehren在《耶鲁法律评论》发表文章,《司法的结构和政府目的的重要性》就是运用一种方法论知识去思考该书可能具有的理论意义,特别是在比较法视野的地位[53];这是一种进入到微观视野下的对该书的一种思考和发微[54]。而另外两篇外国人写作的关于《司》的书评则宏观的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实践、文化等实践思考该书分析的主题,而它们所能体现的韵味则非常丰富,即可以从实践中看到达玛什卡所描绘的理性类型或者理想类型对现实司法实践而体现了这两者的双重尴尬(实际上,它更多表达了对该书提出了若干批评,从而提升了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把握)[55]。

第三个层次上的知识,对交叉学科知识的把握,亦即对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与法学在知识或者问题上的交叉和重合的深入理解和把握。具备这些知识则可能对该书有不同的解读视角,从而更可能提出质疑,从而辨识出对一本书的各种理解,从而真正推进一本书所表达、分析的问题。

实际上,在中国学人对《司》一书进行思考时,唯一有一篇学术性的书评文章,即周宗良的《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在该文中,作者在梳理了中国学界对《司》一书的解读、进入自己对该书的思考层次后,在把自己的倾向、思考运用到中国司法改革的问题时,他却没有将这些知识运用到一个具体的司法程序实践或者理论的思考,而是再次回到对中国司法改革、法律移植的老套论述的路径上,无法推进对该问题的洞识[56];这或许就与作者的知识积累有很大关系[57]。

而且当所具备的知识越多、越扎实,越能深刻解读对一本书,或者说越能充分理解作者本身的理论和观点,从而更可能对作者提出质疑和反思;进一步说,可以提高对一本书提出质疑和意义的概率。因而,学术性的书评文章就越可能产生。

其次,笔者对该书的一点解读,当然这种解读不是书评形式的,而是以思考所需要知识可能带来的意义,以佐证刚才的叙述。同时请注意,笔者在这里不是想我的思考比别人高明,而仅仅想表达解读一本书可能需要的多学科知识,也仅仅以自己的阅读、思考范围为例表达知识本身(的积累)是学术性书评的基本品格:

从前面的叙述中,一个共识,即该书的精髓就是从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两点对司法程序进行双重聚焦。这种聚焦,可以简单地这样解读:

第一,可以从法学本身解读。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