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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学术性书评论文的基本品格 ——以《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及其书评为中心的分析_jiangzhiru2(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8
摘要:这两篇文章,其实在很大程序上都属于几乎同时的文章。它们可以被视为并列的第一篇,都有对该书的基本内容做了一个梳理;不过,梳理的方式非常不一样,在前者主要是从正面解读,而后者更多地解读达玛什卡这一模型可

这两篇文章,其实在很大程序上都属于几乎同时的文章。它们可以被视为并列的第一篇,都有对该书的基本内容做了一个梳理;不过,梳理的方式非常不一样,在前者主要是从正面解读,而后者更多地解读达玛什卡这一模型可能面对的理解障碍和对前人思想的继承,有一些“去魅”意味。

不过,第三篇却是一篇非常厚重的学术性书评文章[41]:作者不仅仅以学术性的视角(达玛什卡的两分法)详细展示该书的两轴(第一轴,司法权力,第二轴判决的意图,以及这两轴形成的相互关系),并将之放一个矩形模型中分析该书的基本内容。如果在这里作者主要是从正面以一定的知识、方法解读达玛什卡的《司》一书的话,那么在该文的后面部分,则是对该书的详细批评,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程序的分类与现实、法律文化的龋齿;其二,达玛什卡两分法本身存在的深层问题。

如果从篇幅看,对该书的批评远远超过对该书本身的梳理(其实,这部分可以看成对该书的正面解读或者说赞成性解读),相对于前两文在知识增量上有很大的增加,不仅仅体现在智识、思想上的推进,也展现在了篇幅上。

第四篇文章(近十年后的2008年发表)也具备非常厚重韵味的学术性批评文章(就是从篇幅看也长于第三篇文章,即更不用说第1、2篇文章)[42]:该文首先对达玛什卡的基本模型进行描绘,并作出了若干评价以在以详细解读和思考当今的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应该根据需要进行抉择,不仅仅展示国家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存在的尴尬,也显示出达玛什卡这些要素进行组合不仅仅面对是技术上困境,更面对其他问题可能的考验或者责难。

从上面的描绘,当然在这里,还要通过法学者比较,我们可以看到:

首先,在美国,有很多教授在撰写书评文章,而且还常常是学术性书评文章;在本文提及的五位作者(其中两位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中,除了无法知道其职称的两位合作者外,其他三位作者都是教授;而在中国语境,在笔者前面提及的文章中,没有一位是学者,更多属于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一名,而法学副教授、教授根本没有。

这表明在中国学人眼里,特别是越有职称的学者[43]眼里,书评、学术性书评论文是无足轻重的,不仅仅在苏力倡导的2003年,即使在今天也如是。然而,在美国学者眼里,学术性书评却非常重要,常常是学者在倡导、在努力参与这件事。这种只具有心理倾向的态度,至少是中国学术批评、学术性书评文章不彰的一个原因。

其次,从叙述内容看,美国学者的四篇文章,除了需要的、对该书精髓的常识叙述、评价外,几乎没有任何重复性劳动;而在中国语境下的书评,有很多书评文章都属于重复性劳动,在关于《司》一书的书评文章中,在2007年以后的都是重复性劳动——这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浪费[44]。

再次,从参考文献看。如果在美国语境的4篇书评论文的参考文献至少是6种,最多118个,平均下来的话则60多个;而中国则是有的文章没有参考文献,有的只有1种,有的只有3种,最多只有9种,只有那篇学术性书评的参考文献比较多(达到90余个参考文献)。

由此可见,中国的学人很少用其他知识去思考自己将要评论的著作,是一种低水平上的书评而已;而在美国法学界,学者们常常以自己积累的知识去思考被评论的著作,特别是第四篇书评,作者将达玛什卡的理论模型进行分析和重组,并应用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程序,不仅仅在于展示现实程序、也在揭示达玛什卡理论本身的的不足和尴尬——就很有理论深度和力度。

最后,从知识增量上看。虽然从2007年看,中国关于《司》一书的书评好像有知识增量,但与美国语境下的书评文章看,只是增量非常少,而且即使最出色的周宗良的《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都不多,因为在分析中国语境时陷入了一种俗套的分析和思考,没有以积累的相关知识解读该书或者对中国语境司法程序的思考;如果没有美国语境的比较,该文的这种情况得到凸显的程度不高,只是与其它文章比较会显得很有知识增量。

如果反言之,美国语境下的法律书评文章,则显示出很高的知识积累,持续性的知识积累,使得后来者必须在前者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积累,而且还必须思考更多、积累知识更多方能推进知识的增加。

综上所述,美国语境下的书评、学术性书评很给力,是一种制度性的推进知识增加的方式,运行得相当不错,也得到很多人、特别是学者的大力亲身实践。与之对照,中国法律书评(包括学术性书评)文章到现在的确做得的确很差,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无论是从刚才提及的哪方面看都如是。

因此,这样的书评文章,法学类的CSSCI不发表或者将之作为点缀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个行为。

五、法律书评与法学学术创新

在刚才的叙述中,这个结论应该没有错,即中国的法律书评文章(虽然只是以对达玛什卡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的解读为例)从数量上说就不多,从质量上更加堪忧,如果与美国语境下的法律书评性文章比较,这种差的境况更是可怕。然而,中国法学界却没有担心这个问题,至少我很少阅读到从法律书评类文章角度担心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创造性法学研究的文章,虽然我们也常常抱怨中国法学研究状况堪忧。

在这里,笔者就打算从法学学术性创造或创新的立场分析法律书评文章的重要性。

虽然今天中国法学学术研究从知识增量(特别是是从思想贡献)上看,法学学术的创新性的确很差、很弱。这虽然是共识,但却对什么是学术性创新并没有认真界定(甚至法学界对这个问题也不想有什么界定),就好像我们都知道什么是创新,阅读到一篇文章就可以判断一篇文章是否具有创新性一样!恰好相反,正因为我们没有对此作出一个法学界可以接受的关于学术创新的标准,特别是刊物刊用的创新标准没有公式,出现“相同”文章(即虽然表述上有不一样的地方,但在思想上、知识上没有推进的文章)被反复刊载的现象,表现有二:其一,这些文章在不同法学期刊上发表。这类文章在学术期刊网上随处可见,我相信并不需要举出具体例子,如果的确需要的话,可以参看本文在前面描绘的7篇文章[45]。其二,更为可怕的是同一期刊在短短几年内连续刊载“相同”的文章[46],真不知道创新在这些人眼里是不是就是文字不同而已。

因此,要言说法学学术的创新,首先得界定何谓创新?在我看来,有两种:全新与部分新。全新,只要有一些常识,我们就知道这已经不可能了,因为即使在当今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人类已经进入一个人造的材料、化工时代,所造之物也是仅仅对旧有元素的“重装”而已。因此,根本没有所谓全新,即使有也是从大历史视域看,方能有与远处状态比较的“全新”,而对于学术而言,特别是个人的学术而言更难,更需要从思想史的角度才能看得更清楚。

因而在笔者眼里,只有部分新的情况,即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部分出现,但可能其所到的功能却可能相差很远;并在经过若干时间之后,一种全新的事物方能可能出现,或者说继承和发展表达更确切。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