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7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像“棉花肉松”“塑料紫菜”“注胶虾”等食品安全谣言,在网络上俯拾皆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谣言,除了严重打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外,还给当事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此语境下,强调当事企业辟谣的第一主体责任,让当事企业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自证清白,对于助力当事企业依法维权并及时扼杀食品安全谣言,显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法理的角度说,编造、发布食品安全谣言,涉嫌侵犯企业的商誉权,包括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编造、发布谣言的始作俑者,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商品销售及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可见,食品安全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及时发声辟谣,既是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之举,也是企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义务。因此,维护自身权益也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罢,涉及食品安全谣言的当事企业,应承担起辟谣的第一主体责任。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不少被食品安全谣言抹黑的当事企业,鲜有及时发声辟谣的责任担当。究其缘由,除了部分当事企业不善于辟谣、有“怕越描越黑”的心理、被动让谣言风波随时间平息外,最关键的恐怕还在于依法维权的艰难。众所周知,网络上的食品安全谣言本身具有“随手发”所带来的责任鉴定难、定损难等因素,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当事企业维权的举证难度,当事企业及时发声辟谣心有余而力不足。故此,在这种意义上,解决当事企业维权时所面临的举证难,无疑是落实食品安全谣言辟谣第一主体责任的一个关键环节。 同时,更要看到,食品安全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依法维权除面临举证难外,还面临维权成本高而得不偿失的窘境。尽管目前关于食品安全谣言属于涉嫌侵犯企业商誉权已取得法律共识,司法机关一般也会依法支持企业的诉求,但司法机关在判定谣言始作俑者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往往是根据侵害手段、具体方式、侵害后果等情况进行大致判断,并以此酌情确定赔偿额。囿于举证难的掣肘,司法判定的赔偿额度普遍较低,维权的当事企业即使胜诉,也可能遭遇“自损一千,赔偿不到八百”的尴尬。这种尴尬,显然会让当事企业在履行辟谣第一主体责任时,不得不在费力不讨好之余无奈地选择放弃。 有鉴于此,要真正落实当事企业对食品安全谣言的第一辟谣主体责任,必须解决维权难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既要切实解决当事企业在辟谣维权方面的举证难,又要切实降低当事企业的维权成本,让其不再有“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后顾之忧。如此,当事企业才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果断地对编造、发布食品安全谣言的始作俑者讨说法,进而实现当事企业依法维权与及时发声辟谣的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