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曾发布歧视性招聘要求,说明以下五类人不要:简历丑的;研究生博士生;开大众的;信中医的;黄泛区及东北人士。消息一出,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一些网友指责该企业涉嫌就业歧视。 近年来,职场就业歧视有多种表现,常见的有年龄、学历、性别歧视,此外还有工作经验、身高及长相、疾病、地域和资格证明等的限制与歧视。一方面,由于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过高,求职者也就多以忍气吞声、见怪不怪而不了了之;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就业就得降低求职心态和标准,直至最低,出现无条件、无奈下的迎合。求职以损伤个人的尊严为代价,还何谈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呢。 那么,能否依赖法律武器,捍卫求职者合法权益。一则,立法相对滞后,明显欠缺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没有违法的后果模式,一定程度纵容了用人单位能够肆无忌惮地违法。二则,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侧重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三则,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裁决和惩罚的规定存在缺陷。由于既有法律规范中没有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无法去处罚相关的就业歧视行为。这是时下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 规范劳动力市场,打击各类就业歧视行为,首先需要依法发力,出台或者补充新的法律法规,期待从严落实、从严惩处;其次要强化劳动力市场监察手段,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使各类就业歧视行为无处藏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