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保护未成年人要用好“从业禁止”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何勇海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5
摘要:保护未成年人要用好“从业禁止”
  教师性侵学生也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且违背其职业特定义务,为预防他们再犯罪,也应让其成为宣告“从业禁止”的对象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除此之外,钱某还被判决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钱某被判刑后,检察院向教育局移送刑事处罚线索,提示及时剥夺教师资格,确保从业禁止落到实处。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如此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1月24日《法制日报》)。

  钱某是某民办中学的签约老师,利用学生在其家中补课之机,采用强吻、摸胸等方式猥亵学生,钱某的行为再次反映了教师队伍良莠不齐。由此想到前几天一则报道:北京市民王先生花费16万元年薪给17岁女儿聘请的家教老师,竟对女儿猥亵性侵长达一年之久,性侵行为甚至发生在自己家中。这位老师竟是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名师。最新消息是,海淀公安分局已将涉嫌强奸的邹某刑事拘留,某中学已将其开除。我想问的是,邹某是否也应被“从业禁止”呢?

  教师本是个备受尊敬、最值得依赖的群体,因为他们担负着传授知识、教化文明、护佑成长的重要职责。甚至可以说,教师职业在学生眼中是相当神圣的。一旦个别教师将他们的性侵魔爪伸向柔弱的学生,便是对学生身心的莫大伤害、权益的巨大损害,更会对整个教师群体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一旦教师性侵学生的事实成立,除了极个别因为私了等原因仍逍遥法外,基本都会面临法律惩处。

  然而,仅仅依法惩处行为人是不够的,还应用好“从业禁止”这个武器。根据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不过,那些劣迹教师刑满出狱后,虽被剥夺教师资格,或被此前供职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开除,但他们仍可能打通相关关节混迹于教师队伍,或从事如教育培训、孩子看护等职业,继续心存侥幸地实施猥亵性侵行为,这在现实中并不罕见。故对性侵教师实行一定期限乃至终身的“从业禁止”,势在必行。

  刑法“从业禁止”之规定,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前,“从业禁止”往往被运用于企业经营者、工程建设行业、公职人员等。事实上,教师性侵学生也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且违背其职业特定义务,为预防他们再犯罪,也应让其成为宣告“从业禁止”的对象。

  期待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相似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时,能从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中寻找到借鉴价值和办案思路,将“从业禁止”的运用范围,全面覆盖到教育等相关领域。如果日后修订完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时,能把性侵学生将面临“从业禁止”之类的条款写入,则更能确保将“从业禁止”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