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法施行以后,山东、陕西等12个省份陆续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制定了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专项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了老年法在地方的实施,丰富和完善了我国老龄法规政策体系。 这是记者从12月8日至9日在长沙召开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地方配套法规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这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主办。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秦光荣表示,1996年老年法诞生之时,我国大多数省份人口老龄化问题还不突出,老龄事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经过20年的发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由1.22亿增长到2.22亿,占总人口比重由9.8%上升为16.1%。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与工业化、城镇化相伴随,与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相叠加,与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社会转型相交织,老龄事业发展中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经验、新举措不断涌现,老龄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 秦光荣认为,我国老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除老年法这部综合性法律外,相关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立法滞后;全国仍有一些省份未完成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老龄工作的一些关键领域、重要环节的立法没有突破,一些老年人民生保障难题亟待破解。 “各地人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必须强化对老年法地方配套法规立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发挥配套法规立法对各地老龄事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形成全国一盘棋,从整体上推动我国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秦光荣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