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刑初字第10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 指定辩护人孔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至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俞某在上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上海某酒店担任客房部收银员期间,利用其向入住客人收取客房押金及结算房款的职务便利,在当班过程中,利用为客人补开押金单之机,使用篡改金额或作废的押金单,虚假增加客人入住时收取的押金额,从而虚假提高本班次时间段内客人退房结算时退还的押金额,由此增加其当班时间段内支出金额,达到与公司财务人员交班时少上交实收款的目的,并将其中差额占为己有。俞某又在酒店电脑客房管理系统中少输入部分实收押金额,使交班时电脑系统帐目登记金额与其上交款金额一致,掩盖其侵吞的事实,并在交班后在电脑系统中补充记录少输入部分的押金额,并重复点击其本人的交班按钮,以防止下一班收银员发现电脑系统帐目异常。上述时间段内,俞某以上述手段累计侵吞公司客房款人民币250,4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3年4月16日将俞某抓获归案。俞某到案后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俞某的职务证明、劳动合同、员工情况登记表;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王甲的证言、某国际酒店管理系统软件销售合同、上海某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维护合同;上海某酒店收款系统收付明细表、交款明细表、交班报表、客房押金单、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工作记录、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俞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盼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