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在实现产权权益纠纷救济基本功能的同时,也阐释了产权的合法性保护与侵犯产权应受何种惩罚的制度性边界。定分止争之外,释放产权理应得到尊重和能够保护的强烈信号,坚定“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司法保护信心,确保人民群众敢于创新开创未来的决心,不仅是彰显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我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行动纲领。蓝图已成,如何实现蓝图,需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汇聚合力。而要形成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共识,司法裁判引领产权保护的价值功能不容缺席。 发挥司法裁判作用,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必须兑现司法解决产权纠纷的基本功能,树立司法保护产权权威。一是要健全完善司法在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服务性作用,精准调研社会经济发展各领域产权保护需求,做到风险防控“提前亮”。二是要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产权权益,促进市场要素流动顺畅,激发市场活力。三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产权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用明确的法律规定、透彻的释法析理彻底了断产权纠纷,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结事了。 发挥司法裁判作用,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必须严格规范涉产权案件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规范司法保护产权行为。比如,要注重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既要关注各类产权的静态权益归属,又要平衡好各类产权的动态流通价值。又如,要把握好产权处置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再如,在处置涉产权案件的企业、个体经营户等诉讼主体的产权权益时,要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减少对涉诉涉困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坚持“腾笼换鸟”与“活水养鱼”相结合,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产权权益司法保护导向。 发挥司法裁判作用,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必须直面、妥善处理不同发展阶段形成的产权案件,凝聚司法保护产权共识。要直面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地域产权保护司法力度不够、机制不健全等差异,加强涉产权保护纠纷在内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推出一批产权保护的典型性司法案例,公之于众,向人民群众传递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唤起并细心培育社会公众对产权保护的普遍认知,树立“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信心,实现产权保护走上法治化“快车道”,营造产权人、受益人、使用人等不同角色能够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收获产权权益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司法保护产权的安全感,继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创新和奋斗提供不竭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