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从业禁止令防范性侵幼女被告人再次犯罪,必须要在执行力上狠下功夫,并建立配套机制,尤其是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判处一起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安保工作。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黄岛法院首次依据刑法创设的新制度惩处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5月16日《法制日报》)。 在司法实践当中,性侵幼女的被告人通常具有畸形心理,再次犯罪的概率比较高,所以该类犯罪人群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具有畸形心理的犯罪分子,如果其从事的职业能够有较多机会接近潜在的侵害对象,无疑会给这些人的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如何防范这些犯罪分子再次作案就成为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性侵幼女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有益探索。 从业禁止令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之便利进行犯罪活动。但是该项制度的具体执行却面临诸多现实性问题,宣告之后的效果难以预测,对防范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同样犯罪的作用有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颁布实施近两年,无论是见诸媒体的相关案件报道还是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很少使用该项制度,主要原因就是该项制度缺乏切实的执行力,约束力十分有限。 以禁止被告人从事安保工作为例,法院禁止其规定时限内从事安保工作,应该如何实现有效监督就是非常现实的问题。被告人可以不在曾经实施犯罪行为的区域从事安保工作,但是随便换个别人不认识他的地方,照样可以做保安,况且保安职业门槛非常低,被告人重操旧业几乎没有困难,用人单位既没有能力核查应聘者的过往犯罪信息,有时候甚至不愿意核查。性侵幼女的被告人即便不再从事安保工作,依然可以创造各种作案的机会,例如媒体报道的,其身份可以是小卖部的老板、学校的后勤服务人员等,有些被告人甚至利用动画片、零食吸引未成年人以制造犯罪机会。 运用从业禁止令防范性侵幼女被告人再次犯罪,必须要在执行力上狠下功夫,并建立配套机制,尤其是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一方面建立服务未成年人岗位的审查机制。对于幼儿园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对所有的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都应该严格审查,防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者上岗。对于那些没有进行审查的单位,如果被发现或者发生违法犯罪事件,就应该处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另一方面要适当公开犯罪分子的信息。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长期存在争议并有实施的阻力,主要在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国内某些司法机关已经就此开始探索。笔者认为应该在幼儿及中小学家长的范围内公开罪犯的信息,禁止家长随意扩散信息,让家长知悉周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总而言之,要让从业禁止令发挥效用,就要专注于制度的切实执行力,建立健全制度实施的配套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必须坚强有力,而不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要让法官敢于根据规定禁止被告人从事相关职业,敢于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打消执行监督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