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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令成空文考验行政复议执行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王成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5
摘要:纠错令成空文考验行政复议执行力
  行政复议效果是法治政府的晴雨表。如果行政复议决定得不到落实,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

  据报道,2007年到2008年,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政府在公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对一块土地的地籍档案进行非法篡改,将土地证颁发给未参与土地拍卖的另一家企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河北省、衡水市两级政府多次要求安平县政府纠正违法行为,但始终未果。

  这一闹剧并非空穴来风,在该地块出让之前,刘聚川与利源公司及另外一合伙人曾谋求共同出资拍卖和开发土地,但后来三方合伙人出现纠纷,土地归属出现争议。即便真是如此,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一直是刘聚川参与竞拍,程序材料合法,理应获得土地使用权。至于背后的争议,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国土部门通过篡改档案的方式,为争议的一方撑腰背锅,甚至在土地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仍为利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明显违规违法。

  如此明晃晃的鬼把戏,早已被河北省、衡水市两级政府法制办戳穿,多次发文要求当地政府纠正违法行为。但令人遗憾的是,省市两级的行政复议决定,至今仍然如同一纸空文,不仅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有关部门也没有启动处罚机制。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虽然如此,多年来,却很少见到因为没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而被处理的案例。

  原因在于,一方面,复议机关内设法制机构与法院不同,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旦遇到拒不执行的情况,只能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法对于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等被申请人,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而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问题在于,如果都像安平县国土局一样,历经行政复议且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但就是不去改正,上级行政机关也仅仅是文来文往,没有动真格,那么受到戕害的除了申请人的利益之外,还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行政复议效果是法治政府的晴雨表。如果行政复议决定得不到落实,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所幸的是,笔者注意到,四川、辽宁、云南等省已经出台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规定了在追责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责任人员的处罚程序和标准。各地对于追责制度的探索经验,对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具有补充作用,将来有必要吸收到已经着手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去。

责任编辑:王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