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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云与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第一,既然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也应该存在或简或繁的磋商过程以及具备签订合同的其他相关情况。关于本案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磋商情况,李华云称是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口头达

第一,既然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也应该存在或简或繁的磋商过程以及具备签订合同的其他相关情况。关于本案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磋商情况,李华云称是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口头达成一致后,由“曾光良”(李华云称曾光良系东某不锈钢厂的老板)打印之后带到重庆与其签订的,具体签订的地点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的一个面馆,具体是哪一个面馆记不得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李华云先是声称为2010年4月7日,在东某不锈钢厂举示了证明“曾光良”2010年4月7日前后几天不在、也没到过重庆的证据之后,李华云又声称不是2010年4月7日,大概是4月10日左右。从常理来看,签订一份月薪在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税收之后还高达4.6万元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居然记不清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签订的,并且李华云还一再更改自己声称的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与一般情理不合。并且,即使李华云关于是曾光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陈述属实,但证据显示“曾光良”系案外人四川省飞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法律上讲也并不能代表东某不锈钢厂。

第二,根据该“劳动合同”的记载以及李华云在庭审中的陈述,李华云的工作内容包括对新厂的评估决策、建筑设计、工业安装、招投标、商务合同的谈判与草签、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市场调研、工业设计、工程谈判;以上这些内容涉及成都、重庆、乐山三地工作,每项工作内容涉及劳动量较大,且大都需要经过专业训练,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甚至至少有相关方面的经历、经验的团队方能完成,这一点李华云自己也当庭承认这些工作内容一般系属一个专业团队的工作量,但在法庭询问其个人经历、学历、以往相关业绩、资质证书时,李华云拒绝回答,并声称与本案无关,还声称自己设计的图纸用两个一审法院第十三法庭这么大的办公室(第十三法庭大约50多平方米)都装不下,而一审法院调取的李华云的户籍资料显示李华云的学历仅为初中肄业,一个还没有初中毕业学历的人能够在成都、重庆、乐山三地之间仅仅二年时间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的可能性极小,至少不符合常理。

第三,该“劳动合同”还记载李华云的月薪在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税收之后不低于4.6万元,按照李华云自称的工作内容,其月薪不但大大超过了重庆市沙坪坝区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还远远超过重庆市沙坪坝区和四川省乐山市签订合同当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甚至比能够从事李华云所声称的工作内容的全部工作岗位人员工资指导价的高位数的总和还要高,而李华云的学历、履历等不但均无法体现出与此相匹配的一面,更重要的是与常理严重不符;更何况证据显示东某不锈钢厂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

第四,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显示李华云有携带东某不锈钢厂印章外出的情形,并不能排除李华云自己制作了劳动合同并自行加盖东某不锈钢厂印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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