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李华云诉称:东某不锈钢厂为拓展重庆沙坪坝商圈市场,让李华云常驻沙坪坝开展工作。东某不锈钢厂长期拖欠李华云工资,每次要求东某不锈钢厂支付工资的时候,东某不锈钢厂虽然不拒绝支付,但是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李华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李华云提出的诉讼请求经2011年10月20日变更后,最终确定为:1、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赔偿金828000元工资;2、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违约金248613.30元;3、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年休假工资180629.76元;4、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年休假工资的补偿金11832.12元;5、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拖欠工资的补偿金196073元;6、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拖欠的1242000元工资;7、东某不锈钢厂到沙坪坝区社保局为李华云缴纳用人企业应缴的2009年10月至今的全部5项社会保险金;8、东某不锈钢厂到沙坪坝区社保局为李华云缴纳劳动者个人应缴的2009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金;9、东某不锈钢厂到沙坪坝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为李华云缴纳用人企业应缴的2009年10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10、东某不锈钢厂到沙坪坝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为李华云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的2009年10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11、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12、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本案诉讼期间的工资。 一审东某不锈钢厂辩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华云的诉讼请求均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李华云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李华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三个焦点问题,一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二是劳动合同的成立问题,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问题,现针对上述三个焦点,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处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