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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云与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由于李华云认为东某不锈钢厂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1年4月6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拖欠的工资等,该委于2011年4月

由于李华云认为东某不锈钢厂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1年4月6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东某不锈钢厂支付李华云拖欠的工资等,该委于2011年4月13日向李华云出具渝沙劳仲不字(2011)第4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李华云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李华云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重庆市2009年第四季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别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价位7000元/月,中价位5200元/月,低价位2000元/月),企业经理(高价位4200元/月,中价位2300元/月,低价位1800元/月);2010年重庆市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别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价位7800元/月,中价位5200元/月,低价位2400元/月);2011年重庆市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别为: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价位12000元/月,低价位2800元/月),企业经理(高价位5600元/月,低价位2600元/月)。

还查明,在东某不锈钢厂所在地乐山市,2008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别为:企业经理(高位数74587.14元/年,中位数26636元/年,低位数9854元/年,平均数32779.79元/年);2010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别为:企业经理(高位数136076.303元/年,中位数38491.12元/年,低位数13795.0371元/年,平均数50356.7484元/年)。

一审法院再查明,乐山市沙湾区公安局的调查笔录显示,李华云在2010年4月左右与四川源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供配电工程安装施工合同时有携带东某不锈钢厂公章外出的情形。

审理中,李华云自愿放弃其第11项、第12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李华云同时明确,其全部诉讼请求均是基于李华云举示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并称其工作包括对新厂的评估决策、建筑设计、工业安装、招投标、商务合同的谈判与草签、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市场调研、工业设计、工程谈判;在法庭询问其个人经历、学历、以往业绩、资质证书时,李华云拒绝回答,并声称与本案无关;李华云称自己属于东某不锈钢厂外派重庆市沙坪坝区开拓建材市场相关业务的人员,但在一审法院询问其关于建材市场的具体位置等情况时,李华云要么拒绝回答,要么无法回答;庭审中,李华云声称,工作二年期间自己设计的图纸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第十三法庭那么大的房子(约50多平米)都装不下;在回答法庭关于其乘坐什么交通工具往返于重庆和成都时,李华云称,从成都来重庆是乘坐返回重庆的“免费黑出租”到大学城下车,并声称从大学城到沙坪坝是坐公交车,票价是一元,也有二元的。李华云还声称自己住在沙坪坝区西物市场,到龙溪建材市场不下二三十次,但法庭询问其相关情况时,李华云先是声称沿途不过江,随后又称不清楚。李华云同时声称其去往建材市场做问卷调查均是坐公交车,但在法庭询问其如何坐车,坐哪一路公交车时,李华云对此大都无法回答,并且李华云在重庆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对其所称的产品策划过营销活动和广告形象宣传。但李华云坚持要求判如所请,东某不锈钢厂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等为由不同意李华云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