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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云与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上述“劳动合同”上有李华云的签名,并加盖了东某不锈钢厂的印章,但无东某不锈钢厂经办人员签字。东某不锈钢厂否认印章的真实性,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合同约定的工资畸高不符合常理,劳动合同是不真实的,

上述“劳动合同”上有李华云的签名,并加盖了东某不锈钢厂的印章,但无东某不锈钢厂经办人员签字。东某不锈钢厂否认印章的真实性,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合同约定的工资畸高不符合常理,劳动合同是不真实的,并申请对该劳动合同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3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1)文鉴字第25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第1项载明:落款日期为2010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上落款部位加盖的印章与同名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该印文为同部位打印字迹之后形成。李华云称该劳动合同是与“曾光良”在重庆马家岩的一个饭馆中签订的,但否认该劳动合同是2010年4月7日签订的。而乐山市沙湾区公安分局对李华云所作的笔录中,李华云又声称是2010年4月7日签订的。针对李华云举示的劳动合同上签订合同的日期2010年4月7日,东某不锈钢厂还举示了“报销单”为证,证明曾光良2010年4月6-8日均不在重庆,也未到过重庆,但李华云对此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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