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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云与乐山市东某不锈钢制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申请(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东某不锈钢厂对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的申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又认为该申请上的“曾”是曾光良,曾光良是四川省飞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华云与东某不锈钢厂

2、申请(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东某不锈钢厂对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的申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又认为该申请上的“曾”是曾光良,曾光良是四川省飞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华云与东某不锈钢厂不存在劳动关系。

3、落款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的东某不锈钢厂与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案件代理委托合同、落款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的东某不锈钢厂与四川源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配电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东某不锈钢厂企业章程(封面上有曾光良签署的同意及其签字)。东某不锈钢厂认可商标案件代理委托合同和供配电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东某不锈钢厂企业章程的真实性,但否认李华云与东某不锈钢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东某不锈钢厂负责人是曾凯妮,曾光良不能代东某不锈钢厂。

4、日期为2010年7月9日的费用报销单。东某不锈钢厂认为费用报销单部分内容系事后添加,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3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1)文鉴字第25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第3项载明,日期为2010年7月9日的费用报销单上“重庆到眉山……生活20元”填写字迹应形成于“另,请厂长批准支付……合同义务”填写字迹之前。

5、图纸收条。东某不锈钢厂否认图纸收条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认李华云在重庆工作。

6、预算书、东某不锈钢厂与四川华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某不锈钢厂认可预算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但否认李华云在重庆工作、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7、挂号信函收据。东某不锈钢厂否认挂号信函收据的真实性以及李华云的证明目的。

8、落款日期为2010年7月12日的休假条。东某不锈钢厂认为该休假条是李华云在其他公司的休假条,与东某不锈钢厂无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