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指南有关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标准可知:审查员在引用对比文件的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而对比文件2从文字上根本没有记载导磁壳体与转轴结合的中心部位设有凹陷部,而且对比文件2的附图仅示例性示出了装配图的剖视图和组装立体图,而且这种剖视图并未给出其所剖物体的相对位置,这种剖视图有可能从其装配的物体的前部、中部或后部的任何部位进行剖视,并且这种部视图与其装配立体图之间也无法一一对应,尤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所指的附图凹陷部从其装配立体图上无法对应得出,而且即使从其装配剖视图上也无法直接得出导磁壳体与转轴结合处具有明显的尺寸差即相对凹陷;显然,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基于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推测并测量得出的相对尺寸差,而无文字记载。 再进一步而言,对比文件2对于权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本不存在技术启示,从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而言,其根本未提及要解决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提及的现有技术的风扇转子结构中的转轴通过一铜套与铁壳连结,而铜套重量大且材料及加工成本高,再加上铁壳通过铜套与转轴固定时,不仅需要铁壳与铜套的精密配合,在铜套与转轴的接合过程中,治具与铜套的配合也可能产生组装误差及结合强度不佳等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未利用导磁壳体与转轴形成结合而省略现有技术中的铜套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本专利的背景技术的问题。 实际上根据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8页第二段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转轴208是位于壳体214的中心部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的转轴208是与其壳体214组装在一起的,这个技术方案恰恰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的转轴208是通过铜套(参见图2中转轴最上部的大头部分)与壳体214固定的。故,由于对比文件2并未省略铜套而利用导磁壳体的固定部与转轴来形成固定,也就不需要利用导磁壳体的中心部位的凹陷部来防止治具将固定部与转轴铆接时,导磁壳体的顶部因受到治具冲击所导致的不平整现象。因而对比文件2对本专利的权4、10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 另外,对比文件2由于不存在技术启示,同时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本专利不同,故对比文件2根本也无法达到本专利的权4、10的技术效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所述的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的权4、10的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显然过于主观,在本专利的权4、10的这种技术方案出现之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未想到利用一凹陷部来抵消因其下部的冲击所带来的凸起;任何人在他人已完成的发明创造基础上再来回顾时均极易作出事后诸葛亮式的评价,但对于一件实用新型的专利而言,在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明显存在区别且对比文件不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下,这种区别就足以导致其相比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综上,第18697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