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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查,证据1公开了采用不锈钢等导磁材料制造转子轭31,同时铁是公知的导磁材料。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金属或合金”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1

经查,证据1公开了采用不锈钢等导磁材料制造转子轭31,同时铁是公知的导磁材料。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金属或合金”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11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13

从属权利要求6、13进一步限定了“转子结构更具有轮毂,其套设在该导磁壳外,且该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

经查,证据1公开的风扇中,转子轭31外设置有轮毂,且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21(参见证据1的附图1)。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6、13也不具备新颖性。

(7)从属权利要求14

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该风扇为内转子风扇或外转子风扇”。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外转子风扇。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97号决定,宣告20072030627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台达公司诉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