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证据1公开了采用不锈钢等导磁材料制造转子轭31,同时铁是公知的导磁材料。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金属或合金”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11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13 从属权利要求6、13进一步限定了“转子结构更具有轮毂,其套设在该导磁壳外,且该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 经查,证据1公开的风扇中,转子轭31外设置有轮毂,且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21(参见证据1的附图1)。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6、13也不具备新颖性。 (7)从属权利要求14 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该风扇为内转子风扇或外转子风扇”。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外转子风扇。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97号决定,宣告20072030627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台达公司诉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