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的权2、8的附加技术特征系公知常识,缺少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8697号决定的第7页最后一段至第8页第一段中,评述本专利的权2、8中的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属于公知常识,也就是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2、8中的“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导角其作用是便于治具的导入和导出,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而斜面和导角比竖直的面和直角更便于两个部件的相对结合和分离是机械领域公知的技术常识”。 台达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张缺少证据支持,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论述也缺少事实依据。首先,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第3页第18行-20行的内容可知,权2、8在固定部外缘形成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的目的在于提高转轴与固定部之间的结合强度与结合性,该斜面可提供治具较佳的施压角度,使得固定部与转轴得以稳固地结合而不产生间隙;故本专利权2、8设置斜面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斜面在外力作用于斜面时所形成的垂直与水平方面的两个方向的作用力而使固定部与转轴稳固地结合;而不是如专利复审委员会所说的单纯为了便于治具的导入和导出;事实上,在两物体之间如果仅是实现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情况下,受力的物体本身与施压的物体本身之间并不需要采用接触面相适应配合的方式,相反如果采取不适配的接触面的话,其施压力更大;但是本专利的权2、8的固定部的形状并非为了便于治具的导入和导出而是为了提供两个方向的作用力以便提高固定部与转轴之间的结合强度与结合性;因此,本专利的权2、8的固定部的这种设计并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而不是公知常识,而是本专利的一种独特的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错误地将其作用仅概括为便于导入和导出以及便于两个部件之间的结合和分离,而没有考虑到本专利的权2、8的实际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的权4、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8697号决定的第8页的第(4)点中有关从属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其认定权4、10中的凹陷部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具体而言是指被对比文件2的图1-7的附图公开,从附图可看出导磁壳体与转轴结合的区域即导磁材料的中央部设置有凹陷部。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2对权4、10的附加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 台达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4、10的凹陷部被对比文件2的附图1-7所公开与事实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