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上述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8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10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华为公司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固定部与该转轴通过铆接方式结合,且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被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系公知常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设置斜面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斜面在外力作用于斜面时所形成的垂直和水平方面的两个方向的作用力而使固定部与转轴稳固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为了方便治具的导入和导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说明书记载,在固定部与转轴“铆接”时,是使用治具自下而上对导磁壳进行施压。这种通过治具施压使得转轴与导磁壳进行结合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故本专利通过治具施压而使得转轴与固定部相结合的结合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其作用是便于治具的导入、导出,而即使如台达公司所述设置斜面或导角的作用是提高转轴和固定部之间的结合强度与结合性,这种通过设置斜面或导角而方便治具的导入、导出并提高转轴和固定部之间结合强度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