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马建军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阳 |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马建军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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