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台达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从属权利要求4、10分别引证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顶壁具有凹陷部,该凹陷部设置于该固定部的相对侧,并且位于该顶壁的中央处。”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证据2的附图的推测并测量而得出的相对尺寸差,无文字记载,违反了《审查指南》的规定。其次,证据2的转轴208是位于壳体214的中心部位,也就是说证据2的转轴208是与其壳体214组装在一起的,这个技术方案恰恰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由于证据2并未省略铜套而利用导磁壳体的固定部与转轴来形成固定,也就不需要利用导磁壳体的中心部位的凹陷部来防止治具将固定部与转轴铆接时,导磁壳体的顶部因受到治具冲击所导致的不平整现象。因而证据2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10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其具有导磁壳体204、转轴208、壳体214等,导磁壳体为金属或其他导磁材料(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7-8页),通过证据2的附图可以看出导磁壳体与转轴结合的区域即导磁材料的中央部设置有凹陷部(参见证据2的附图1-7)。而凹陷部是从证据2的附图中能够直接的、毫无意义的得出,不需要经过推测或测量而得出。从属权利要求4、10分别引证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顶壁具有凹陷部,该凹陷部设置于该固定部的相对侧,并且位于该顶壁的中央处。”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凹陷部的技术效果是避免因顶壁因受到治具冲击导致的不平整现象(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治具T以自下而上施压的方式来紧固转轴与导磁壳;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亦知晓自下而上的冲击力容易导致壳体表面产生凸出的变形;最后,证据2则公开了在导磁壳体的中央设置凹陷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面对如何解决避免顶壁因受到治具施压而导致不平整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前预设凹陷部来抵消这种因治具施压而产生的凸出变形,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新颖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4、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第1869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