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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扇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风扇具有定子机构和转子机构,其中转子机构包括转轴32、转子轭31(对应于本专利的导磁壳),转子轭31由抗腐蚀的导磁材料例如不锈钢制成,由长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扇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风扇具有定子机构和转子机构,其中转子机构包括转轴32、转子轭31(对应于本专利的导磁壳),转子轭31由抗腐蚀的导磁材料例如不锈钢制成,由长带状不锈钢深拉呈中空筒形的杯形式(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1-2段),从证据1的附图1-11可以看出,转子轭31包括顶壁、侧壁以及轴连接部分311(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部),侧壁环设于顶壁的周缘,顶壁中央处具有沉孔(参见证据1的附图1、6),轴连接部分311为中空的筒形(因此其环设于顶壁中央的沉孔),轴32压配和紧固在轴连接部分311中(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第1-4行、第7页倒数第8-9行)。

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证据1明确记载了轴连接部分311为中空的筒形,转轴压配和紧固于其上(即二者是一种紧配关系)。尽管证据1没有文字记载转子轭的具体作用,但是其转轴通过转子轭的轴连接部分311直接结合于转子轭(即导磁壳),客观上解决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了转轴与导磁壳直接结合这一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理,独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台达公司认为轴连接部分仅仅是一个孔,但是证据1明确记载了“轴连接部分311为中空的筒形”,并且轴32压配和紧固在轴连接部分311中。因此台达公司的观点不能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8

从属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该固定部与该转轴通过铆接方式结合,且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

马建军主张: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台达公司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8所述的“铆接”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所述的连接方式,即用治具T施压使得转轴与固定部结合,并不是用铆钉连接的含义,本专利的转轴与固定部之间没有使用铆钉连接。

经查,本专利具体实施例部分有关“铆接”一词只在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有记载:“如此,可避免因使用治具将固定部323a与转轴31铆接时,顶壁321a因受到治具冲击所导致的不平整现象”,根据该记载,在固定部与转轴“铆接”时,也是使用治具由下而上对导磁壳进行施压。而通过治具使得转轴与导磁壳进行结合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对此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有记载),因此,即使本专利所谓的“铆接”是通过治具施压而使得转轴与固定部结合,这种结合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导角”,其作用是便于治具的导入、导出,而为了使治具方便地从固定部导入、导出而在固定部的相应部位设置斜面和导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为斜面和导角比竖直的面和直角更便于两个部件的相对结合和分离是机械领域公知的技术常识。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3、9

从属权利要求3、9进一步限定了“该侧壁、该顶壁与该固定部为一体成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