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由于无证驾驶,致使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近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车主候某某因将车给予无证人员驾驶而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候某某在明知被告人乔某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其经营的青AXXXXX号神河牌重型自卸货车。2016年8月2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青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大通县青林乡上阳山村到城关镇,沿城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青林乡毛合湾村路段时,碰撞碾压自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失控,驶出路基,车辆逆时针旋转,又与道路北侧行人昝某甲、昝某乙、李某某碰撞,致被害人昝某某、昝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昝某乙、李某某受伤。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大通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超速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候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明知被告人乔某某无驾驶资格,仍雇佣并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民事赔偿情况,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