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2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赵某被控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翟某的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66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友客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遂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抓获。经法医鉴定,翟某系头面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意见。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被告人罪重罪轻、是否构成自首等进行了辩论并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了意见。 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及10余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在法庭现场旁听了庭审。同时,中国庭审公开网和青岛中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直播。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