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8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挂车,从丰城市尚庄街道一公司出发,沿新梅路往梅林方向行驶,当行至尚庄街道李坊水库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掉入路旁水库内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跳入水库将王某救起,并叫路人熊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后王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因颅脑损伤伴溺水窒息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于某家属自愿在保险赔偿款项之外,补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证据、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之前同样因交通肇事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