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两男子从无挂牌生产厂家多次购进“三无”电动车、假冒名牌电动车进行销售近半年时间,终为他们售假的行为吞下苦果。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对黎某、王某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5月14日,黎某、王某二人在共同经营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一家电动车行期间,从广西玉林市无挂牌生产厂家多次购进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上海雅马哈”牌电动车。在没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车行内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608195元,被查获未销售的“上海雅马哈”牌电动车57辆共价值96980元。 经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鉴定,黎某、王某所销售的上海雅马哈电动车、南方雅马哈电动车,既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其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该批电动车是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公司已经注册商标,为假冒产品。另经检验,该57辆“上海雅马哈”牌电动车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2015年5月14日,王某接到通知后,自愿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王某二人在明知玉林厂家生产的“上海雅马哈”电动车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进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存在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银海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