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驾导致连环撞车的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安一中前往乐安县城小蓬莱方向,行驶至乐安县水利局路段时,与董某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相撞,随后管某某所驾车辆又撞到停在路边的轻型货车、二轮摩托车、小型货车等车辆及行人邓某某,造成客车、轻型货车、二轮摩托车及正三轮电动车等车辆受损,董某某与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管某某分别与董某某、邓某某家属、受损车主达成了交通事故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五车受损、两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