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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段延敏减刑刑事裁定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罪犯孙书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孙书民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

罪犯孙书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孙书民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书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书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

审判员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汴刑执字第133号

罪犯袁辉,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2010年2月8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被告人袁辉伙同李军成从尉氏县润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为孟庆林实际经营的安阳县呈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2008年5月至7月,被告人袁辉伙同李军成从杞县久鑫阀业有限公司为孟庆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2008年7月,被告人袁辉伙同李军成通过孟庆林从杞县久鑫阀业有限公司往安阳市金铂物资再生责任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税款合计2189573.06元,并全部在税务机关抵扣。

罪犯袁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袁辉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

审判员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汴刑执字第134号

罪犯张换敏,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2002年7月26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作出(2001)洛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换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4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6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2年7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刑执字第1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9月20日经本院(2007)汴刑执字第15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0年1月7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换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5月25日,刘国强与宁丽娜领了结婚证,但宁丽娜却与被告人张换敏暗中谈恋爱。2001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刘国强与其哥刘建强、刘建信在洛阳市西工区省安家属院门口同宁丽娜商谈婚姻之事,被告人张换敏送报纸路经此处,与刘家三兄弟发生争吵,继而撕打,被告人张换敏在一卖肉铺上操起一把尖刀,朝刘家三兄弟乱捅,刘国强、刘建强均被刺伤,致刘建强死亡,刘国强轻伤。

罪犯张换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张换敏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