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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段延敏减刑刑事裁定书(1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罪犯肖佳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

罪犯肖佳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尚肖佳祥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佳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佳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

审判员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4号

罪犯丁双力,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2003年12月1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双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豫刑一终字第4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丁双力的定罪量刑。宣判后,200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6年3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002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7月2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005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双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2月9日晚,被告人丁双力与同村村民白海洋、刘彦强等5人在被害人丁海有家喝酒,当晚11时许刘纪增、李伟峰回家,其余5人在酒桌边闲聊,其间丁海有提出要将原来购买刘彦强的一条狗退回,因刘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丁双力作为介绍买卖的中间人插言,继而与丁海有发生争执。丁海有将酒桌掀翻,并打被告人丁双力面部一巴掌,双方发生厮打后被白海洋等人拉开。被告人丁双力跑回自己家中,丁海有追至其家,二人再次发生厮打。被告人丁双力从家中拿出双刃尖刀照丁海有胸部猛刺数刀,致丁海有死亡。2002年12月11日被告人丁双力投案自首。

罪犯丁双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丁双力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双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双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

审判员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5号

罪犯贾献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10月2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献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献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4月份,被告人贾献华与被害人刘红霞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刘红霞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被告人贾献华经多次劝说无果,二人产生矛盾。2011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贾献华携带安眠药乘车到郑州市找到刘红霞,劝刘红霞和他回家好好过日子,被刘红霞拒绝,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贾献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安眠药让刘红霞吃下,刘红霞吃完安眠药后仍坚持要离开。被告人贾献华见刘红霞和其回家过日子无望,遂将刘红霞掐死。后被告人贾献华投案。

罪犯贾献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贾献华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