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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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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延敏减刑刑事裁定书(1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江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江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份至2008年4月份,被告人宋江伙同孔海彬、李高升等人在鹿邑县内311国道、卫辉市107国道周柘公路上扒窃过往车上的牛、猪、棉花、药品、花生等货物,被告人宋江参与作案10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宋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宋江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

审判员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孙荣伟,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2007年1月25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郑刑初二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荣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复字第06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2006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25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荣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孙荣伟酒后在郑州市管城区北刘庄“森源鞋底厂”员工宿舍与同事郭正彬在打牌赌钱中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孙荣伟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郭正彬的左胸部捅了一刀,致被害人郭正彬死亡。

罪犯孙荣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孙荣伟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荣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荣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

审判员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3号

罪犯肖佳祥,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小学文化,2010年1月28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洛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佳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肖佳祥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1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7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佳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肖佳祥与被告人许东军预谋,欲将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村村民黄东知杀死后抢走其羊。2008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肖佳祥、许东军携带双截棍、刀到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村村南一废弃的化工厂附近,乘被害人黄东知不备,肖佳祥用砖头猛砸黄的头部,将黄打倒在地。随即二被告人分别用砖头和双截棍打击黄东知的头部和背部,并用脚踹黄东知,肖佳祥又用刀朝黄的脖子划了两刀,后黄东知死亡。二被告人随即驱赶黄东知的羊群离开现场。被告人肖佳祥于2008年12月26日投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佳祥系主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