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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段延敏减刑刑事裁定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罪犯龚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龚培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

罪犯龚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龚培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龚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

审判员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汴刑执字第129号

罪犯何建新,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月26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建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2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9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何建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何建新、冯志杰预谋抢劫出租车,并购买了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2005年5月10日零时许,二人拦乘郭东里的出租车,当驶达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宇通路中段时,二人佯装下车,乘被害人不备,用折叠刀朝被害人的胸部猛刺,被害人下车逃跑,二人下车追赶,何建新追上被害人后又连捅数刀,致被害人死亡,二人抢走被害人的出租车、手机和现金2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建新系主犯。

罪犯何建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何建新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建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

审判员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汴刑执字第130号

罪犯惠成信,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肄业,2004年6月23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南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惠成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6年9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5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6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惠成信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2月27日晚至2002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惠成信伙同李付骡、侯清新等人先后到邓州市构林镇赵岗村赵光振家、司何营村何小安家、下洼村栾丰玉家实施抢劫,抢劫耕牛六头,总价值13000余元。1994年2月至2002年10月,被告人惠成信伙同丁建本、侯清新、李付骡等人,在邓州市司都镇、构林镇、龙堰乡、陶营乡、河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等地实施盗窃18起,盗窃耕牛、水牛、山羊等财物,价值56550元。被告人惠成信并多次销售赃物。2001年12月27日,被告人惠成信伙同他人到邓州市龙偃乡彭庄村村民徐朝群家盗牛时被发现逃离,后因对未偷到耕牛心中有气,又返回跺门入室,对徐朝群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惠成信系主犯,又系累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