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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荣刚与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关于华厦公司、华厦西宁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虞荣刚16728500元工程进度款对应的(自2008年7月10日至2011年3月22日)逾期付款利息4122250.719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虞荣刚有关逾期付款利息4122250.719元的主张,缺乏

三、关于华厦公司、华厦西宁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虞荣刚16728500元工程进度款对应的(自2008年7月10日至2011年3月22日)逾期付款利息4122250.719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虞荣刚有关逾期付款利息4122250.719元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第一,虞荣刚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欠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为16728500元。虞荣刚二审主张监理单位分别于2008年6月20日、6月26日、7月3日出具三份《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华厦西宁分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出具的《停工报告》以及2008年7月20日的《工程停工报审表》均证明华厦西宁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金额为欠付16728500元工程进度款。对其观点,不予支持。首先,三份《工程款支付证书》记载应付款分别为785万元、371万元和916.85万元。该数额与虞荣刚主张的16728500元工程进度款不符。其次,监理单位未在《工程停工报审表》、《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上确认,欠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为1672.85万元。《工程停工报审表》上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是“请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工程款支付事宜,尽量缩短停工时间,以减少停工给各方造成的损失。”而《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上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吕航在该申请表上写明“同意工期进行适当顺延,具体天数应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从其文义表述可知,监理单位只是就停工及其工期顺延问题作了答复,但均未对欠付工程进度1672.85万元的相关事项作出确认。再次,监理部门分别在2008年6月20日、6月26日、7月3日出具的三份《工程款支付证书》中认定应付款为785万元、371万元和916.85万元。其中后两份上记载的工程名称为“紫薇。盛世年华1、2、3、6号商住楼。”其中2、3号楼的土建和安装预埋是由许宝根、陆约丁完成,并非虞荣刚所建。而《工程停工报审表》、《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等均由许宝根提出申请。根据陆约丁与华厦公司签订《华厦公司经营承包合同》可知,陆约丁承包华厦西宁分公司,承包期限为2006年6月3日至2009年6月2日。也即在2008年有权代表华厦西宁分公司的也只能是陆约丁而非许宝根。故虞荣刚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材料所记载的款项均为欠虞荣刚本人的款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