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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商铺研究(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在产权商铺商业模式中,投资者和地产商均不自己直接经营商铺,而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如此,在开发商或投资者与实际经营的第三方间建立委托经营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在产权商铺商业模式中,投资者和地产商均不自己直接经营商铺,而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如此,在开发商或投资者与实际经营的第三方间建立委托经营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一定年限内对物业整体进行经营管理,受托方在委托年限内占有使用物业并完成约定的经营指标,收取经营费用。在此种模式下,投资者的收益源自经营收益,开发商或管理公司并不直接承担经营风险。这种委托经营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存在区别:第一,为确保实际经营方经营期的稳定性、长期性,投资者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往往约定投资者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者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第二,产权式商铺的小业主并不直接向开发商或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经营费用。而我国《合同法》则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第三,产权式商铺的业主,不得干预商铺的经营、管理,受托人甚至不必亲自处理受托事务。而《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第四,典型意义上的委托合同最大的特征是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产权式商铺的委托统一经营管理合同却往往约定,无论受托人是否取得收益或收益多少,均应向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投资回报收益。

  (四)担保法律关系

  开发商为吸引投资者,除承诺高回报率外,还通常以自己的资产为小业主的投资收益提供各种担保措施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有些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提出“无忧投资”概念,承诺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如资产担保、公司信誉担保、经营收益担保、金融机构担保等。严格说来,房地产开发商的这种固定回报承诺并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担保。目前市场上关于产权商铺投资的担保措施大多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比如由于其担保的标的额本身并不确定,因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无法确定。另外有的开发商以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提供担保,但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对投资回报的提供担保的承诺通常并不具有可行性。

  四、产权式商铺的法律风险探析

  (一)产权式商铺权属登记的法律风险

  出于统一经营的需要,开发商对开放式卖场仅进行面积分割,各小商铺间无内墙分隔,仅以地钉、划线等为区别界线。而委托经营期间,开发商或经营商为统一布局规划,往往改变要小业主所购铺位的利用方式,或将营业大厅的功能区域重新划分,或将相邻铺位合并使用等。由于“虚拟产权式商铺”无实体墙壁分割的特点,在实践中开发商或经营商对小业主商铺的利用方式的变更更是普遍。现行我国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对产权式商铺的登记确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各地对虚拟式产权式商铺是否予以登记则做法不一。有一些城市,如北京、长沙、南京等地对产权式商铺准予登记确权,而另一些城市,如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则下发了《关于规范商场办公楼分割转让有关业务操作的通知》,规定:商场、办公楼转让应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权利人不得擅自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未经房地产及相关部门审核程序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不受理分割预售和登记。因此,一些地方发生的产权式商铺产权登记纠纷,主要是投资者依开发商的商业广告和规划指示图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以产权式商铺形式出售大小不等的非独立商铺,并承诺可为投资者办理独立产权证。后因商场经营不景气或其他原因导致回报率下降,部分小业主想转让商铺,而开发商却因长期未能办出房产证而被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办证或退赔房费和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市场的变化,产权式商铺作为一种新兴的房产“证券化”的投资产品或项目,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实际价值的变现性已经受到质疑。近年来, 我国许多城市开发商开发的产权式商铺常是火爆热销开局, 但最终却以惨淡经营或无法正常开业而告终。当然, 由于产权式商铺具有回笼资金快、开发风险小等优点,各商业地产开发商正努力采取了各种办法克服其弊端, 但效果甚微。

  (二)产权式商铺运营的法律风险

  一是运营合同期限内的风险。获得商铺产权,并非投资者购买商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在于投资升值及获取投资收益。发达国家早已将成熟的商业项目作为金融化产品来运作。普遍看来,产权式商铺项目的经营价值应优先于房产价值,而且投资者投资产权式商铺收益的主要来源是经营业绩。因此,投资者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同时,往往会被要求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或返租合同,投资者成为合同的委托人或出租人,委托开发商或经营公司经营或租赁其商铺,而开发商因已实现资金回笼目的,往往撤出或另行成立管理公司变相撤出。这些合同,多数为格式合同,投资者无选择、商榷的余地,只能无条件将所购商铺的使用权交予开发商或经营公司“统一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由于项目的经营业绩受经营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及市场决策、经营项目的地理位置、市场供需、商圈的成熟度以及投资返利压力等多重影响,项目一旦出现业绩不佳、难以为继,经营公司或进驻商家可能中途退出,这时开发商早已交付商铺、撤出资金,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经营难题只能留给投资者。二是运营合同期满后的风险。小业主购买的仅仅是大卖场中无物理界限划分、仅是所有权量的抽象分割的虚拟铺位, 有的铺位还因项目的重新布局成为辅助功能区。由于商铺的产权是一般长达40 年或以上, 而实践中开发商承诺回报期限通常仅为3—10 年, 因此合同期满后, 投资者必须自寻出路,要不自己经营, 要不另行出租商铺, 但由于大多数铺位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投资者后续运营成为难题。更尴尬的是,统一经营后,绝大多数虚拟产权式商铺产权位置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相符合,小业主难以找到自己的铺位,即使能够确定自己的产权对应区域,亦难以进行物理界限上的分割来独立使用。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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