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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支持诉讼的示范意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今年7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9名投资者的委托,就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多伦实业)虚假陈述行为受损问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被告、其他7名负责任高管以及匹凸

  今年7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9名投资者的委托,就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多伦实业)虚假陈述行为受损问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被告、其他7名负责任高管以及匹凸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请上述被告连带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215万元。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诉讼制度在证券市场领域的首次实践,被各方称为“证券支持诉讼制度建设的破冰之旅”。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支持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支持诉讼制度是社会干预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在诉讼知识和能力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支持诉讼有利于弥补此类当事人诉讼知识和能力的短板,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相对均衡地利用诉讼资源。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多年来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发展进程中,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无论从理念还是举措仍带有一定的探索性实践色彩。IPO制度在一段时间内的暂停和开启,万福生科、海联讯、绿大地、欣泰电气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现象的出现,熔断机制仓促推出后暂停实施的结局,无不印证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任重道远。讨论中国的证券市场规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始终绕不开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二八结构”,即持股比重占20%的自然人投资者贡献了80%的交易额。与欧美等国证券市场上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不同,中国证券市场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在促进市场活跃度的同时,也由于广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缺乏、短期逐利心理较重等“散户现象”,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容易因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受到损害。高位套牢、亏损割肉等现象屡见不鲜,上市公司通过讲故事、炒概念、规避不利事项披露等行为炒作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少见。根据上海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次涉诉的匹凸匹公司存在的问题就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虚假陈述行为:该公司存在着“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及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年报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证券领域的专业性特征,自然人投资者在投资遭受损失后往往自认倒霉,无法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后,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主要包括通过先行赔付制度获取赔偿,典型的如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平安证券设立的3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欣泰电气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设立的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通过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与涉事公司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等途径。上述维权方式中,以投资者自行起诉维权的难度最大,这不仅体现在起诉面临的调查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方面,也体现在证券虚假陈述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方面的专业性特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由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9名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支持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权利救济渠道,也是中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创新和探索。

  尽管目前这一证券支持诉讼案件尚处于法院的一审审理阶段,诉讼结果尚待司法裁判,但案件本身的示范意义和波及效应不容小觑。一方面,它宣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诉讼制度,除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得以践行外,在金融消费者众多的证券市场领域也得以探索和推进,是包括证券投资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试验性创新,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样化的选择;另一方面,首例证券支持诉讼的提起和推进,受到各方关注,无论是基于规避潜在诉讼风险的考量还是对声誉损失的担忧,都在潜移默化中对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促进作用。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具有试探性纠纷的特征,一旦获得司法裁判支持,可以预见还将有更多投资者加入到证券民事索赔行列。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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