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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能让网购第三方平台赔偿吗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1
摘要:网络交易和网络消费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央行统计,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1052.34亿笔,金额2506.23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363.71亿笔,金额2018.2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29%和46.67%。随着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

  网络交易和网络消费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央行统计,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1052.34亿笔,金额2506.23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363.71亿笔,金额2018.2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29%和46.67%。随着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网购逐渐以更加便捷和频繁的方式融入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互联网交易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不绝于耳,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网购合同纠纷。近日,一起网购假项链亚马逊被判赔十倍的诉讼案件被多家媒体竞相转载,这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通过检索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中的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天猫、淘宝和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大多都能够成功免责或者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直接做撤诉处理,此次亚马逊的败诉再次激起我们对网购合同中第三方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疑问。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搜寻能够满足自己相应需求的卖家,通过下单和支付完成交易,第三方平台扮演的其实是一种提供交易信息并促成双方交易顺利达成的居间角色,因此,第三方平台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购合同的双方是网上商城的卖家和消费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网购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第三方平台,消费者应该直接向线下卖家主张违约责任。在以往的案例中,第三方平台并非合同当事方,这既是第三方平台最有效的应诉理由,同时也是审理法院普遍认同和采纳的主张。网购纠纷的复杂性不限于此,还体现在即使消费者认识到第三方平台并非合同的一方,仍然主张第三方平台对其被误导或收到假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与卖家一道赔偿损失。

  第三方平台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并非于法无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从网购纠纷本身来看,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致使消费者认为第三方平台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第一种情形是,消费者认为商品购买页面上显示的所谓“正品保障”、“假一赔十”等承诺是由第三方平台发布的,或者该承诺信息表明第三方平台已为卖家信誉进行了背书。在江某诉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即认为页面宣传上的“全新正品”和“假一赔三”是网购平台对产品质量的承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平台销售的产品质量;而在亚马逊败诉的案件中,法院正是基于亚马逊在明确载明“支持复检,假一赔十”的页面中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而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第二种情形是,在商城卖家销售假冒产品并且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认为第三方平台参与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在钟伟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服用被告产品造成身体不适,经检测原告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且卖家的注册信息和地址皆为虚假,因此,原告认为第三方平台应对由于虚假卖家致使自己购买到假冒产品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第三方平台不是网购合同的直接交易方,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平台与交易双方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事实上,通过填写注册信息和邮箱或手机验证进而成为会员,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就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正是基于这种一对多的服务合同,第三方平台也被纳入到网购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具体说来,第三方平台主要承担了两项义务,第一是审查义务,即应要求卖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审核,第二是管理义务,即规范入驻商家发布交易信息和进行产品宣传的行为。现实中发生的网购纠纷之所以会牵涉第三方平台,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消费者认定第三方平台并没有切实履行审查管理义务,问题在于第三方平台究竟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和管理义务才算没有违反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呢?显然,如果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入驻商家的信誉和产品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这固然有利于防止不良商家坑害消费者,但势必极大地加重第三方平台的运营成本,影响新兴互联网产业的持续发展。与第三方平台不同,卖家直接掌握产品的性能状况,也最清楚所售产品能否达到消费者的要求,让其承担产品缺陷或不履行承诺的责任风险并不会带来巨额的成本问题。按照科斯定理的说法,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无限性放大了交易和消费活动的不确定性,即使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第三方平台也难以控制买卖双方的交易和产品信息,因此,将审查产品质量以及保证履行承诺的实质性义务归之于商家而不是第三方平台就是一种更能带来效率的做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平台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它仍应对消费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入驻商家按照规定程序提供真实信息以及督促卖家按照交易规则履行承诺,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在审查和管理上的疏忽或故意致使消费者遭受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那么第三方平台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当下,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和网路金融等互联网行业开始朝着生活新常态的方向发展,作为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第三方平台在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中日益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从消费者、销售者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关系来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固然是所有交易活动的应有之义,但为此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全面的审查义务是有失偏颇的,比较合适的选择是对于决定承担责任与否的第三方平台义务应该有个度的标准。当然,这个度的把握与其说有赖于更加细致的法律条文,不如说植根于互联网实践和司法经验的日积月累。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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