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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虽然同一事件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但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例如,两个法律条文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只能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特别法。这种情况并不是真正

  虽然同一事件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但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例如,两个法律条文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只能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特别法。这种情况并不是真正的竞合,拉伦茨称之为“规范排除的竞合”,即一种规范排除另一种规范,以致只适用前一规范。[19]

  结合案情,本案可以考虑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有:《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7条,第22条,第65条,第66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61条等。在具体分析此案例之前,须先厘清上列规范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范围的规定,第7条为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第22条是精神损害排除请求权的规定,第66条是环境污染者举证责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为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条款,以上条文均属于不完全规范,即缺乏完整的构成要件规定,要么缺乏行为模式的规定,要么没有相应的法律效果规定,故不能作为请求权规范基础,只能作为辅助规范。[20] 在此可以考虑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就是《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二者为一般规范和特别规范的关系。

  三、构成要件的检视和抗辩权识别

  (一)构成要件的检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7条,第65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61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损害事实;第二,环境噪声;第三,噪声排放属于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四,损害事实和噪声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事实是否满足以上要件?以下一一予以检视:

  1、原告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本案事实表明原告受到的损害是电梯噪声的搅扰,医学研究表明,电梯噪声属于低频污染,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的影响。低频噪音递减得很慢,能够长距离奔袭和穿墙透壁直入人耳。人被迫接受这种噪声,容易烦恼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音袭扰,容易造成神经衰弱、失眠、头痛等各种神经官能症,甚至影响到孕妇腹中的胎儿。[21]显然,本案原告受到损害的权利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健康权。

  2、是否存在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41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显然电梯运行噪声属社会生活噪声。

  3、噪声排放是否是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此一要件又包含污染环境和违法性两项内容。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