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的分析方法务求全面经济并于思维方式上简便易行,而请求权方法正合此目的,该方法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从对单个请求权规范(请求权基础)的检讨开始,以该规范的诸构成要件特征,划定须检讨问题的范围,也就是确定案件中“重要”的事实特征,这样就可以确保所有重要问题都得到检视,又可以避免对无关问题的探讨。[④]第二,依一定顺序依次检视各个请求权基础。[⑤]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操作方式 1、请求权基础的检索(法律发现) (1)预选 对请求权规范的“预选”并非由其构成要件切入,而是根据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诉讼请求),首先从法律效果部分入手:如果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只有法律效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范才在“预选”范围之内。 (2)涵摄(三段论推理) 根据“法律效果”预选请求权规范之后,对请求权规范基础的进一步探寻就必须考虑规范的构成要件,即将案件事实“涵摄”于特定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并将案件事实与其构成要件不符的请求权规范从经预选的规范中剔除。由于请求权规范的要件通常由多个构成要件特征组成,因此在涵摄之前,需要分解各个要件,而各要件一般均包含法律概念,每个法律概念须经由定义予以具体化,使其在内容上更接近于案件事实,以便涵摄。其中,法律概念的定义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⑥] 2、请求权基础的检视次序 对于法律适用的结果而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检视顺序似乎并无意义,但遵循某种符合概念法学逻辑体系、并且经过经验证实的特定的检视顺序可以使法官在多个请求权基础并存时,减轻判断负担,相对高效的确定适合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当然,这一次序也并非铁律,更多是一种参考,比如王泽鉴给出的建议次序为: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⑦] 3、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 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官应当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的审查,查明被告是否提出了抗辩或行使了抗辩权。如果被告提出了抗辩或行使了抗辩权,则应当找到抗辩或抗辩权所依据的基础规范。[⑧] 4、构成要件的检视或分析 |